山东临沂,女子经营着一家超市,一口气和房东签了13年的长约。就在第二年生意正好时

梅姐说法 2025-10-01 20:09:53

山东临沂,女子经营着一家超市,一口气和房东签了13年的长约。就在第二年生意正好时,眼红的房东单方面毁约,要将租金从17万涨到45万每年,女子当然不同意,气急败坏的房东就将女子告了。事后房东意识到没有胜算就撤诉了,但他使出了更恶毒的阴招:运来沙子、石料挡在超市门口,导致女子的生意一落千丈。 网易新闻九月三十号报道了这则房东眼红租客超市生意红火,起诉不成又使阴招,导致租客生意惨淡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吴女士(化名)计划开家超市,在经过几个月的考察后,终于找到了合适的位置,这里临近居民区,交通也十分便利,导致这里的租金也水涨船高。 最后吴女士和房东一口气签了13年的长约,约定租金每年17万,然后逐年上涨5%。 签好合同后吴女士开始联系装修队,因为定位都是附近的小区居民,装修风格主要以接地气为主,并设置了很多休息区,争取让每个来消费的客户,都能得到最佳的体验。 装修之后就是商品的摆放了,吴女士根据这里居民的需求情况,在商品摆放上费尽了心思,再加上开业几天的大促销活动,不出意外吴女士的超市引来了开门红。 在之后的日子里,吴女士没事就找顾客聊天收集意见,碰到有顾客投诉更是十分重视,力争将服务做到极致。 在后来各种促销活动的刺激下,很快超市就有了一波稳定的回头客,看着每天络绎不绝的顾客,这让吴女士悬着的内心终于放松了下来,毕竟这个超市倾注了她全部的心血,特别是这每年17万的租金,可是笔不小的压力。 一晃两年过去了,吴女士超市的生意依旧红火,这让一直留意这里的房东眼红不已。 到了再次交房租的时候,房东终于图穷匕见,一口气将房租涨到了45万每年。 闻言吴女士直接傻眼,这里虽然位置不错,但按照现在的行情,每年17万的租金已经是虚高了,现在又要涨到45万,这不是替房东打工了吗? 原来超市看起来虽然生意红火,但吴女士走的是平价路线,利润其实不高,加上不时的促销让利活动,每年的利润也就三十个左右。 毕竟是生意人,吴女士很快冷静下来,自己可是签了13年的合同,租金可不是房东想涨就能涨的,直接回绝了对方的无理要求,表示一切按合同进行。 房东见来硬的不行,就直接将吴女士给告了,要求涨价。 不过在咨询过法务人员后,对方表示有合同在先,胜诉的概率很低,房东又灰溜溜的撤诉了。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这是房东玩起了阴招,连夜找车拉了沙子、石料堆在了超市门口,这让过来购物的顾客根本没对方停车,慢慢的也就不来了。 此外,房东还故意在营业的时候来闹事,很多熟客知道这里有纠纷后,怕惹麻烦也就不来了。 看着之前门庭若市的超市,现在变得冷冷清清,吴女士急得都快哭了,为了维权就将自己的处境发到了网上,希望能得到别人的帮助。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房东的行为?他就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房东已经签了13年的长约,双方构成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双方都要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房东在13年内只能每年上浮5%的租金,这意味着要涨价到45万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东在没有征得租户的同意下贸然涨租,其行为构成了违约,依法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扰乱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公园、展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东故意将沙石堵在超市门口,明显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也阻乱了吴女士的合法经营,其行为明显是违法的,依法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吴女士将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房东的恶意行为,侵犯了吴女士的合法经营权和财产安全,可以报警要求对方排除妨碍经营的侵权责任;同时吴女士也可以提前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妨碍经营时造成的损失。 目前吴女士已经报警,期待后续的处理结果! 那么,对于这个房东的行为,你是怎么看的呢?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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