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小申外出时被邻居郭某的狗咬了一口,吃痛之下将狗摔死,小申的母亲报了警,但郭某及家属不去调解,反而跑到小申家里砸窗户讨说法,还和小申的父亲打了起来。小申父亲情急之下抓起一把刀乱刺,导致多人受伤,郭某因伤势过重死亡,申某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据都市报道、观威海等报道,等今年1月份的一天,小申准备出门一趟,结果刚出门,邻居郭某的狗突然冲过来咬了他一口。 小申年轻气盛,吃痛之下心里非常愤怒,抓起狗就狠狠摔到了地上,狗发出一阵哀鸣,挣扎了一阵后不动了。 小申的母亲得知儿子被狗咬报了警,小申随民警回去调查,民警通知郭某过去调解,但是小申从半下午一直等到晚上,郭某也没有过去。 小申不知道的是,就在他在派出所等郭某调解的期间,他家里已经闹翻了天。 原来,郭某家里人对那条狗非常喜爱,知道狗被摔死后,郭某的家属炸了,一砖头砸破了小申家的窗户,又踹开他家的门,冲到家里和小申的母亲及父亲申某吵了起来。 郭某听到家里人和申某一家吵架,也过去帮忙,结果话不投机半句话,没说几句,郭某就和申某打了起来。 扭打间申某从窗户上摸到了一把刀乱刺,周围多人被刺伤,郭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了。 等小申回到家事情已经发生了,小申遗憾地说,其实两家人关系一直不错,当天他等了几个小时,郭某一直不去调解,如果他去了,两人坐下聊一聊,可能后面的事就不会发生了。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1、郭某饲养的狗咬了小申,属于动物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小申正常出门,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主动招惹狗,郭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狗咬伤小申,郭某应当对小申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小申因被狗咬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2、小申摔狗的行为,是在被狗咬伤后进行的紧急避险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郭某的狗跑过来咬了小申,此时小申的反击致狗死亡,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狗是因为狗主人郭某未看管好跑出来的,引起险情的人就是狗主人,狗主人要自担损失。 3、案发后,郭某家属砸破申某家的窗户又踹开门闯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郭某及家属因狗被摔死这一事件,采取砸申某家门窗的方式进行报复,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若被毁坏的门窗价值达到一定数额,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同时,郭某家属未经申某及家人的同意,踹门闯入申某家中,还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4、申某在与郭某扭打过程中持刀伤人致郭某死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郭某及家属先是砸申某家门窗,后又与申某发生激烈争吵进而扭打,申某在扭打过程中摸到刀乱刺,致使多人被刺伤,郭某死亡。 从整个事件发展过程来看,郭某及家属上门闹事,与申某扭打,申某的人身安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问题的关键在于,申某持刀乱刺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当时郭某及家属与申某只是一般性的扭打行为,尚未严重危及申某的生命安全,申某持刀乱刺并导致郭某死亡的结果,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如果当时郭某的行为或其家属的行为对申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申某如果不反抗就会面临重伤或死亡的局面,那么申某持刀反抗并致使郭某死亡,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具体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详细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目前,两家仍在调解中,而申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被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