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某和张某结婚6年,儿子4岁,张某月薪7000元,林某在超市收银月入4000多元,两人攒了8万给孩子当教育基金。可林某的父亲患尿毒症后,林某辞职全职照顾,家庭重担全落张某身上。治疗要25万,林某动用8万存款,让张某贷款15万,张某虽不情愿,但还是贷了7万,钱不够,张某让小舅子分担,林某却坚决反对。她还让公婆拿10万,公婆无奈拿出5万,后来父亲需肾移植,林某逼张某捐肾,被张某拒绝,不久父亲去世,林某提出离婚并索赔。 张某觉得自己特别冤,和林某结婚6年,儿子都4岁了,自己每月挣7000块,林某在超市收银也能有4000多,两人还攒了8万给孩子留着上学,可谁能想到,林某父亲突然得了尿毒症晚期。 林某心疼父亲,直接辞了工作去全职照顾父亲,从此,家里经济全靠张某。 治疗要25万,林某自己做主,把8万存款全拿出来了,可还不够,林某又让张某去贷款15万,张某是一万个不情愿,贷款意味着以后的压力更大,看着林某着急,还是去贷了7万。 即便贷了7万,钱还是不够,张某觉得林某弟弟作为儿子,应该分担点费用,毕竟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自己作为女婿都做到这份上了,小舅子不能什么都不管吧。 可林某反对,说弟弟的生活,不能被这事拖累。 林某见弟弟的这边行不通后,又把目光转向了公婆的身上,央求他们能不能出10万的援手,可惜公婆年纪都大了,平时也没多少的积蓄,可又见儿子在这中间为难,也还是拿了5万出来。 林某父亲的病越来越重,说要做肾移植才可以,林某想都没想,就逼着张某去捐肾,她觉得张某作为女婿,就得为岳父做这些。 张某可不愿意,捐肾不是小事,对身体影响多大,而且自己也没有法定的捐献义务,自己为了给岳父治病,已经背了债务,承受了这么大的压力,不能再折腾自己的身体了。 林某没想到张某会拒绝,觉得他太自私,不久后,父亲还是去世了,林某把责任全怪到了张某头上,觉得要是张某当初愿意捐肾,父亲就不会离世。 于是,林某向张某提出离婚,还索要每月2000元的精神创伤抚养费,她觉得张某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伤害,必须赔偿。那7万元的贷款,也要张某自己承担还款。 林某不仅缺乏对张某的努力的体谅,还一把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卸到了张某的身上,真让人对其无可奈何的齿冷。 林某弟弟作为儿子,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如果林某弟弟拒绝承担,林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他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林某弟弟作为成年子女,对患病的父亲有赡养义务,包括承担医疗费用,如果林某弟弟拒绝承担,林某作为其他子女,在父亲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以父亲名义或者自己名义,起诉要求林某弟弟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相应医疗费用。 张某虽然没有法定的器官捐献义务,但他拒绝捐肾的行为,是否正确呢?林某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索赔,在法律上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张某没有法定义务为岳父捐肾,拒绝捐肾是合法合理的。 林某便以此为由提出一系列的离婚索赔,但从法律的角度却难以支持她所提出的各种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张某拒绝捐肾不属于这些情形,所以林某索赔诉求无法律依据。 那7万贷款虽然是以张某个人名义贷的,但用于林某父亲的治疗,这笔债务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配呢?林某是否有权让张某独自偿还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7万贷款虽是张某个人名义贷的,但用于林某父亲治疗,属于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林某无权让张某独自偿还,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林某的这场以离婚之争为起点的索赔的诉求,却在当场的调解中都遭到了律师的当面的驳斥! 家庭生活中遇到困难,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面对。遇到问题,要依据法律合理解决,不能凭感情冲动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