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已婚男子找了情人,并让情人住在家里,帮自己照顾智力残疾不能自理的妻子。男子车祸去世后,男子女儿得知男子在6年间转给情人13万余元,不愿意了,以母亲的名义将父亲情人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情人还钱。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刘某的妻子李某智力和社会交往能力都有问题,系智力二级残疾。 2018年,刘某与胡某结识,并与胡某发生不正当关系。 随后,刘某直接将胡某带回家中与自己妻子一起生活。 转眼6年过去了,2024年4月19日,刘某不幸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随后,刘某的女儿在整理刘某的遗物时,发现刘某在与胡某相处的6年间转给了胡某13万余元。 刘某的女儿不愿意了,认为刘某转给胡某的13万余元均是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胡某返还未果后,以李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刘某的女儿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刘某与胡某暧昧聊天记录、刘某以胡某丈夫身份参加胡某女儿的亲密照片以及转账记录。 法庭上,面对李某一方的控诉,胡某否认与刘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辩称,刘某生前需要外出工作,李某生活无法自理,无法正常与人交往。自己只是刘某口头请来照顾李某的保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与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二级智力残疾,胡某对李某存在一定的照顾。6年间,刘某转给胡某13余万元,胡某也转给了刘某3万余元。 《民法典》第8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62条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或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婚内赠与胡某的13万元元系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刘某在未征得李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财产赠与胡某,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考虑胡某照顾李某的日常生活,及三人共同居住期间的日常花费,酌定判决胡某返还李某6万元。 一审判决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胡某坚称自己是刘某请来照顾李某的保姆,与刘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辩称,自己照顾李某也是在帮助刘某,刘某在自己女儿出嫁时,接受自己的委托代替父亲角色完成婚礼并无不妥当之处,不影响刘某雇佣自己李某的事实。即使自己与刘某之间存在所谓的不正当关系,也不影响自己照顾李某的事实。 此外,还提供了6页电费缴费记录、47微信支付记录47页,金额共计11余万元,并让邻居作证,以证明与刘某、李某一起生活的日常开销都是自己支付的。 表示,自己长期照顾李某的饮食起居、护理生活(包括处理大小便失禁等),付出大量劳务,而且家庭日常开销事务均由自己代为支付。 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仅以“照顾日常生活”为由酌定返还,未充分考量自己的劳务付出、资金投入及家庭实际需求,对自己不公。 二审法院判了! 由于胡某提供的缴费电费明细单无法确认缴费房屋,支出记录无法明确转账对象和花销目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认为,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双方是否为雇佣关系,主要看双方是否在时间上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在取得报酬方式上是否比较固定以及是否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本案中,刘某向胡某的转账金额不固定,时间上并无规律性,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胡某主张案涉款项系劳务报酬、系劳务关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认为,结合胡某提供的网购平台订单,胡某多次购买成人纸尿裤、老人尿壶和家庭生活用品,可以认定胡某给予了李某一定的照顾,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胡某返还6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