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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王想买一套别墅养老,因名下有三套住房不具备买房资格,因此将这套600万的

上海,老王想买一套别墅养老,因名下有三套住房不具备买房资格,因此将这套600万的别墅落户在儿子和孙女名下。不久儿媳和儿子闹离婚,儿媳称这套房子是老王赠予给儿子和孙女的,拒绝归还房子,老王的老伴也因此要和他离婚。 老王今年70岁了,原本应该是颐养天年的年纪,可他却陷入了旷日持久的家庭纠纷。 老王原本是一家三甲医院的主任,家里条件优渥,光老王和老伴名下就有三套房产。 老王的儿子结婚后,儿子儿媳一家和老王住在了同一个小区。 可一家人过于亲近就会生事端,儿子儿媳结婚时间久了,经常会发生争执,每次一吵架儿媳妇就会去找老王和老伴闹。 此时的老王和老伴已经是退休老人了,哪里经得起他们这么折腾?于是,二老一商量决定在郊区买套房,离他们远远的,好好颐养天年。 不久老王和老伴看中了郊区的一套别墅,可因为他们名下已经有了3套房产,不具备买房资格。 于是,老王就和儿子商量,借他的名额买下这套位于奉贤的别墅,等他卖了房有购房资格了,再把房子还给他。 儿子提出,妻子老是和他闹矛盾,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妻子肯定会心里不舒服,会再和他闹,不如加上他小女儿的名字,这样妻子心里会高兴一些,老王没有多想同意了。 于是,老王顺利买了房,从看房到签合同,再到付钱和收房,以及后续的装修,全部都是老王和老伴张罗的,儿子儿媳从来没有过问。 2025年1月,老王和老伴终于搬进了养老别墅,可矛盾也接踵而来。 原来,在买下这套别墅后,老王就将名下的两套房子先后出售,他也重新获得了买房资格。 此时,别墅也可以办房产证了,老王就让儿子按照约定把别墅过户回他的名下。 儿子同意了,并和老王一起去公证处签订了一份《借名买房协议》,可在房屋过户时又遇到了麻烦。 原来,房子登记时,是登记在老王儿子和小孙女名下的,因为小孙女还没成年,房产交易中心要求监护人代替她签字,可儿媳妇称别墅是老王赠予儿子和孙女的,不同意签字。 借儿子的名买房,结果变成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老王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儿子、儿媳和小孙女,要求将别墅所有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可一审庭审时,儿媳妇拿出了一份老王和大孙女的聊天记录,老王对大孙女说:别墅我和你奶奶住十几二十年后,再给你爸和你的妹妹。 儿媳妇称,这份聊天记录可以表明,老王已经赠予给了儿子和小孙女。 一审据此认定老王将别墅赠予了儿子和小孙女。 老王和老伴无法接受,老伴认为,别墅是她和老王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没有追加她参与诉讼,直接认定别墅是老王的个人财产错误。 当时,老王的儿子儿媳正在闹离婚,一审判决后,老伴又气又怒,也要和老王离婚,一时之间,老王焦头烂额。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1、一审认定房子为老王个人财产是否正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购买别墅的资金来源于老王和老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积累,且购房行为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别墅应认定为老王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老王的个人财产。 一审未追加老王的老伴参与诉讼,直接将别墅认定为老王个人财产,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损害了老王老伴的合法权益。 2、老王将房产赠予给儿子和孙女,赠与是否合法有效? 儿媳主张老王已将别墅赠予儿子和孙女,主要依据是老王和大孙女的聊天记录,其中老王表示“别墅我和你奶奶住十几二十年后,再给你爸和你的妹妹”。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以及受赠人的接受。 本案中,仅从聊天记录来看,老王的表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不能确凿地认定为是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儿子和孙女明确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退一步讲,即便老王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也存在合法性问题。 如前文所述,别墅属于老王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老王未经老伴同意,擅自对别墅进行所谓赠与,侵犯了老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应认定为无效。 一审判决后,老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调解阶段,提出将房子50%份额过户给老王,另外50%归小孙女。 老王和老伴认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将房屋赠予给了儿子和孙女,但为了息事宁人,他们愿意将5%份额给小孙女,如果小孙女长大后知书达礼,他们会给她留下遗产继承份额。 可儿媳不同意,调解陷入僵局,目前,二审调解又陷入了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