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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妻子突然闹离婚,男子这才知道妻子竟然早就和好兄弟搞在了一起,男子不愿意

辽宁大连,妻子突然闹离婚,男子这才知道妻子竟然早就和好兄弟搞在了一起,男子不愿意离婚,还开车送妻子和第三者见面,谁知昔日好兄弟一露面,男子突然猛踩油门撞了过去。事后,好兄弟丧了命,男子被判死缓。 据红星新闻、深圳新闻网报道,宁某和50岁的被害人老李是多年的好兄弟。 宁某原本和妻子感情尚可,可事发前,妻子对他越来越冷淡,还要和他离婚。 宁某搞不明白自己哪里做错了,几十年的夫妻,妻子为什么突然就变心了呢? 宁某不愿意离婚,并再三追问妻子为什么要离开他,妻子这才说出实情,原来,她早就和宁某的好兄弟老李在一起了。 遭到妻子和好兄弟的双重背叛,宁某非常痛苦,可哪怕这样,他也不想离婚。只是宁某的妻子去意已决,他根本无力挽回。 在妻子的再三逼迫下,宁某答应和她去办离婚手续。 2023年7月21日一大早,宁某和妻子一起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因为离婚需要30天冷静期,加上宁某本身就不想离,最后二人没有离成。 离开办事处后,妻子说要去找老李,宁某提出送她过去,顺便和老李聊聊。 随后,宁某开车送妻子去往老李位于金州区某街道的老李家附近。此时,时间来到了9点45分许,宁某给老李打了电话,9点47分老李从大门口走出来。 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之前一直极力挽回妻子,显得有点窝 囊的宁某,竟然猛踩油门撞向老李。 老李吓得赶紧往一边躲,宁某没有得逞,又立即调整方向,再次向躲到了柏油路边的土路上的老李。 这次老李没有那么好运,直接被宁某撞倒在地,最后因颅脑损伤、心脏损伤、肝脏破裂出血而亡。 宁某停车后,妻子赶紧拉开车门下去查看,并打了120和110,宁某自行去辖区派出所自首,随后称心脏不舒服去就医,当天12时许再次被民警传唤到案。 那么,宁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他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宁某构成故意杀 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宁某的一系列行为完全契合这一定义。 宁某在得知妻子与老李的关系后,产生了报复老李的想法,提出送妻子去见老李,当老李出现在眼前时,他猛踩油门撞向老李。 第一次撞击未得逞后,宁某又迅速调整方向再次撞击,直至老李被撞倒在地并最终死 亡。 从这些行为可以清晰看出,宁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 人罪的法律描述。 二、宁某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宁某停车后,自行去辖区派出所自首。宁某有自动投案的意愿,并且在后续配合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撞人的罪行,构成了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宁某投案自首,存在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另外,宁某是在遭受妻子和好兄弟双重背叛的巨大刺激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虽然犯罪动机本身并非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会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 与那些出于恶劣动机,如谋财害命、报复社会等的故意杀 人行为相比,宁某的犯罪动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他的行为更多是源于情感上的冲动和愤怒,并非是有预谋地恶意剥夺他人生命。 但这并不意味着宁某的行为可以被轻易原谅,他驾车撞人的行为不仅导致了老李的死 亡结果,还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秩序和安全造成了威胁。 另外,驾车撞击更容易导致他人死 亡,并且在撞击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其他意外情况,如车辆失控撞向其他行人或车辆等。 因此,宁某的犯罪手段在量刑时会被视为加重情节。 最终,一审认为宁某犯故意杀 人罪,综合宁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动机、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宁某认为对他的处罚过重,提起了上诉,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驳回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