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68岁老大爷酒后打车,下车后认为司机行车绕路,扭头就走,不付钱罢了,还辱骂司机。司机也不惯着大爷,见状追上大爷,后见大爷抬腿向自己踢踹,将大爷掀翻在地,而后见大爷爬起来又用随身携带的易拉罐砸向自己,再次格挡并将大爷推倒在地,导致大爷的右膝盖骨磕碰到电动车与马路牙子受伤,致轻伤二级。事后,大爷先是报警,欲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未果后,又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司机赔偿4.9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包头中院) 据悉,2024年9月20日15时30分许,68岁的袁大爷喝完酒,叫了一辆出租车,欲前往一洗浴中心消费。 出租车司机周某将袁大爷到了洗浴中心门口后,袁大爷认为周某的行车路线不合理,下车后,没有付钱,扭头就想走,边走还边辱骂周某。 周某见状也没惯着袁大爷,连忙下车追上袁大爷向袁大爷索要车费,而后与袁大爷发生争执。 争执中,袁大爷抬腿踹向周某踢踹,周某当即格挡并抓住袁大爷的脚将袁大爷掀翻在地。 随后,袁大爷爬起来,又用随身携带的易拉罐砸向周某,结果再次被周某格挡、推倒在地。 而因袁大爷在摔倒时,右膝盖骨恰巧磕碰到电动车与马路牙子受伤,随后不久袁大爷便报了警,声称被周某殴打受伤。 因经鉴定袁大爷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警方起初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周某立案调查,在查明事情的经过后,认为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存在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决定终止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随后,袁大爷不服,提起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赔偿损失,不过被法院驳回。 随后,袁大爷不服又提起上诉,未果后,又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等等4.9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袁大爷依旧坚称被周某打伤。 而周某则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指出《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认为:第一、袁大爷过错在先。周某是在合法从事出租车运营活动。袁大爷如认为周某的行车路线不合理,可以当场向周某提出,也可以事后通过运营平台反映,对周某进行殴打并非是合理选择。 第二、双方产生肢体冲突,袁大爷在酒精作用下踢向周某,周某抓住袁大爷脚踝,袁大爷倒地,袁大爷起身后用手中物品击打周某,周某用手臂格挡并推搡,属于正常反应,是一种合理的自我防卫行为。 第三、至于袁大爷倒地的后果,由于周某的行为是瞬间的发力,且在袁大爷两次倒地后均未进一步实施侵害行为,在当时状态下发生袁大爷受伤的后果,属于自我防卫行为的正常后果,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不能认定是具有主观上伤害袁大爷的过错。 综上,结合公安机关认定的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存在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因周某殴打他人案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驳回了袁大爷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袁大爷依旧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并表示,自己当时醉酒、身材瘦小、68周岁,毫无战斗力,而视频显示当时周某对自己实施了相对凶猛的两次伤害,第一次抓住自己的脚将自己猛然掀翻在地,第二次猛挥右拳将自己击倒,最终造成自己轻伤二级及身体其他部位多处受伤,并非一审判决轻描淡写认定的所谓“格档”“再次格挡”等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再次驳回了袁大爷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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