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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某长期家暴妻子,妻子和他吵架后离家不敢回,张某在家吓唬17岁继女,称自己曾

男子张某长期家暴妻子,妻子和他吵架后离家不敢回,张某在家吓唬17岁继女,称自己曾因故意杀人坐过牢,胁迫继女和他发生关系。事毕后,女孩给母亲发信息求助,张某逃跑未果被抓。 据红星新闻、央视新闻报道,小吴早年父母离异,2022年7月,时年17岁的小吴来到母亲处,和母亲及继父张某一起生活。 在和他们一起生活期间,小吴从母亲口中得知,继父对母亲很不好,经常家暴她。小吴也多次亲眼见到继父张某殴打母亲,心里对张某非常惧怕。 2022年10月5日晚上,小吴的母亲和继父又吵架了,小吴的母亲跑了出去,因为害怕再被打,小吴的母亲一直没敢回家。 小吴的母亲出去后,张某不怀好意地盯着小吴,还对她说自己不是什么好人,逼急了什么都干的出来,还向小吴透露自己曾经因为故意杀人获刑的事。 小吴吓得一句话都不敢说,22时许,张某要求小吴和他发生关系,小吴不敢反抗。在此期间,张某还兴致勃勃录下两人发生关系的视频。 结束后,小吴给母亲发去求救信息,告诉了她刚刚发生的事,小吴母亲得知女儿遭到张某的毒手,报警称女儿被张某强 奸。 民警到达后,张某还想逃跑,但在出租屋内被抓获。 检方认为,案发时小吴虽然没有反抗,但并不意味着小吴自愿和张某发生关系。小吴长期目睹张某家暴母亲,加上张某的威胁,小吴是在被精神控制下不敢反抗,张某构成强 奸罪。 那么,张某是否构成强 奸罪?他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 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 奸论,从重处罚。 强 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 其中,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 淫,以醉 酒、麻 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 淫。 本案中,张某对小吴实施的一系列手段就属于胁迫行为。 小吴长期目睹继父张某对母亲的家暴行为,内心本就对张某充满了惧怕。母亲离家后,张某告知她自己曾经因故意杀 人获刑的事。 这种言语上的威胁,给小吴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使其陷入恐惧之中。 张某利用小吴对其的惧怕心理,通过言语威胁对小吴进行精神上的强制,符合强 奸罪中胁迫手段的构成。 小吴在张某提出发生关系时没有反抗,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反抗并不等同于自愿。 小吴长期处于张某家暴的阴影之下,对张某的暴力行为有直观的认识,再加上张某的言语威胁,使其产生了强烈的恐惧心理。 在这种情况下,小吴不敢反抗是因为其精神受到了控制,并非出于自愿与张某发生关系。 强 奸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虽然小吴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但结合张某实施的胁迫手段以及小吴所处的特殊环境和心理状态,可以判断张某的行为违背了小吴的意志。 张某通过言语威胁对小吴进行精神控制,使小吴不敢反抗,从而达到与其发生关系的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强 奸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张某被认定为强 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评论列表

炳钦
炳钦 1
2025-11-21 13:22
是谁判的,怎么判那么轻,应该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