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备受关注的“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成都中院一审开庭。庭审中,因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决定休庭,本案延期审理。

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起诉书显示,事发前梁某某已多次滋扰小区居民,并有警方介入记录。
公开报道显示,2024年6月9日13时许,27岁的成都女子王某雅在郫都区中航城小区家门口被同小区居民梁某某持刀杀害。案发当天,梁某某多次在王某雅家门口敲门、吐痰。王某雅通过猫眼发现异常后联系母亲并报警,物业派保安到场处理。保安到场后,王某雅开门质问,梁某某突然掏出刀具行凶,致其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某作案后随父母就医,次日被警方控制。

起诉书显示,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雅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雅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保安黄某乾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雅随之受伤倒地,后黄某乾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王某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检方认为其作案有预谋、具备一定控制力,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
11月20日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当天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提请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王某雅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某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决定休庭,本案延期审理。

律师说法
罪名及量刑
本案被告人梁某某持刀捅刺王某雅的致命部位多达十刀,主观上明知可能致人死亡,客观上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梁某某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表明其虽受精神疾病影响,但仍具备一定辨认和控制能力,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可能从轻或减轻。
司法实践中,精神疾病是否应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需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即使被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也可能不予从轻处罚。
因此律师认为,本案虽然梁某某被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犯罪手段残忍(持刀捅刺要害部位)、后果严重(致人死亡)、主观恶性较深(多次滋扰邻居后实施杀人),法院可能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不排除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民事赔偿
受害人王某雅家属已经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被告人梁某某家属案发前未履行监护义务、案发后未主动道歉,其冷漠态度可能影响法院对梁某某主观恶性的判断,也可能成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
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方,有义务保障业主安全。若保安未能有效制止冲突,物业公司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物业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被告人及家属追偿。
律师提醒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安保配置,完善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纠纷,保障业主安全。
社会应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分级干预和管理,督促家属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强制送医治疗;要努力构建精神障碍患者的防护网,既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预防类似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