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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早高峰坐地铁时身体不舒服,就蹲坐在车厢里,没想到,地铁进站时发生晃动,

上海,女子早高峰坐地铁时身体不舒服,就蹲坐在车厢里,没想到,地铁进站时发生晃动,站在女子一旁的男子恰好没拉扶手,一个没站稳直接摔倒压在女子身上,把女子压成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让人意外的是,女子事后并没向男子追责,而是把地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7万,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7月11号早上,地铁1号线迎来早高峰最拥挤的时段。 丁女士像往常一样挤进车厢,可刚站稳没2分钟,她就感觉胃里一阵翻江倒海。 可能是早餐吃得不干净,加上例假腹痛,她额头冒出冷汗,眼前发黑。 实在撑不住的她,扶着座椅边缘慢慢蹲坐在两排座位之间的空隙处,背靠着金属隔板喘气。 8点零3分,列车缓缓驶入人民广场站。就在减速进站的瞬间,轨道衔接处传来轻微的“咯噔”声,车厢突然晃动了两下。 站在丁女士斜后方的男子小陈(化名)正低头看手机,双手插在牛仔裤兜里没抓扶手,这一下晃得他重心不稳,整个人朝侧面倾倒。 小陈这一倒,恰好压在蹲坐的丁女士背上,小陈见状连忙道歉,说自己没扶手可以拉了,这才没站稳,不是故意的。 丁女士此时什么解释都听不进去了,她只觉下半身瞬间麻木无法动弹,疼得眼泪都要出来。 地铁到站后,收到消息的站务员迅速赶到,用担架将丁女士抬下列车送往医院。 急诊CT显示她的腰椎第二、三节骨折,术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生告诉她至少需要卧床三个月,后续康复治疗也需要很长时间。 这场意外彻底打乱了丁女士的生活,她不得不请假在家修养。 2025年2月18号,丁女士直接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总共27万元。 她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营方,有义务保证列车平稳运行。事发时车厢广播确实在提醒站稳扶好,但早高峰人挤人,扶手根本不够用,地铁公司没控制客流导致乘客无扶手可抓,这才是事故主因。 地铁公司则认为,安全提示广播全天候循环播放,每个乘客进站时都能听到。 丁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早高峰车厢拥挤还故意蹲坐,相当于把自身置于危险境地。监控显示其他未扶扶手的乘客只是轻微摇晃,只有她身边男子摔倒,说明问题出在她蹲坐的行为上,这是重大过失! 庭审当天,法官调取了车厢监控录像。画面里,列车进站时的晃动幅度确实不大,多数乘客只是身体微倾。 唯独小陈站立的区域,因为丁女士蹲坐后占据了部分空间,导致他站立时失去平衡支点。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的责任该怎么划分?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铁公司属于“公共场所经营者”,需对乘客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个义务就包括硬件设施维护,如扶手、防滑装置,运营安全管控,如平稳驾驶、客流疏导,以及安全提示告知,如“站稳扶好”广播, 地铁公司虽然循环播放安全提示,但没有针对早高峰超设计客流采取限流、增设临时扶手或安排引导员等实质措施,导致乘客无扶手可抓,属于“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定丁女士的蹲坐行为构成“一般过失”。 法官认为,丁女士蹲坐行为虽属自助行为,但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该姿势客观上增加了被他人碰撞的风险。结合其当时身体不适的具体情况,这种过失属于一般过失,尚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 对于地铁公司的责任认定,法官指出:作为专业运输机构,除了播放安全提示,还应根据客流情况采取限流、增派引导员等措施。事发时段车厢乘客密度已超设计标准,地铁公司未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对乘客安全负有主要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需向丁女士支付15万元。 有人看后很同情丁女士的遭遇,说谁还没个身体不舒服的时候?地铁公司不能光靠广播提醒就推卸责任。 也有人认为不舒服就下车,蹲在车上本身这姿势就危险,还容易绊倒别人。 这就是为什么不能带椅子上地铁自己在空地上坐的原因。地铁方面以后贴标语提示,不能蹲着,不能自带椅子坐,还要配巡视员才行。 不过奇怪的是,事故中的“第三人”小陈始终未现身法庭,从始至终都置身事外。 有人觉得这名男子也有责任,女子为何不告他呢? 不过,这名男子当时肯定也是没料到到脚下有人蹲着,如果知道肯定会扶稳。不过幸运的是,他并没有被追责,但相信通过这件事,男子以后肯定是吃一堑长一智了。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评论列表

赶路人
赶路人 5
2025-11-30 15:28
依法维护乘客权益!
伯乐
伯乐 2
2025-11-30 15:14
知道地铁公司财力大又是公家公司比较不会计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