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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谁死谁有理!河南濮阳,15岁女生通过软件结识比她大的男子,后发展为恋人并同居

不是谁死谁有理!河南濮阳,15岁女生通过软件结识比她大的男子,后发展为恋人并同居,为赴男友约会,她怕被父母知道,便从家中卧室窗户翻向消防走廊时意外坠亡。女生父母认为男子曾引诱女儿多次翻越,案发时未施救,小区物业公司未设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存在管理过错,遂将双方诉至法院,索赔30余万元。法院判决令人意想不到! 仅有15岁的张某就是不喜欢上学,辍学后找了份工作,父母拿她没办法,只能对她严加看管,怕她误入歧途。 可能这个年龄是叛逆期,她觉得父母很烦,嫌他们约束了她的自由。 在一软件上,她认识了比自己年长的丁某。情窦初开的少女很快被成熟的丁某吸引,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甚至偷偷与他发展到了同居的地步。 张某父母得知女儿谈恋爱,百般阻挠:这么小年纪啥都不懂,别让人骗了!让她与丁某断绝关系。对她看管更严了。 然而,丁某不仅曾带着张某通过消防走廊偷偷翻进她家,还一次次诱导张某从卧室窗户翻到消防走廊外出约会。 沉浸在恋爱里的张某,只觉得这种“冒险”的约会方式很刺激,根本没意识到背后隐藏的致命风险。 案发那天晚上,丁某又约张某见面。张某怕被父母发现,像往常一样选择了翻窗的方式出门。她踩着窗台,伸手去够旁边的消防连廊,或许是夜色太暗,或许是一时失手,脚下突然打滑,整个人直直坠了下去。 15岁的张某还没来得及体验完整的青春,就永远停在了那个夜晚,生命戛然而止。 而另一边,丁某已进入小区,通过电梯赶到了消防走廊,可当他看到坠楼的张某时,吓得魂飞魄散,快速离开。 接到女儿坠亡的消息,张某的父母瞬间崩溃了。 警方经勘察认定张某是意外坠亡,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张某父母捧着女儿的照片,一遍遍回想那个晚上,如自己能多留意一下女儿的动向,如窗户边有防护措施,如丁某能及时施救,女儿是不是就不会离开? 巨大的悲痛过后,他们将所有的怒火都指向了丁某和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在法庭上,张某的父母情绪激动地陈述着诉求:丁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我女儿未成年,还诱导她做这么危险的事,见死不救,他必须负责! 物业公司也有问题,窗户边连个警示标志都没有,安全防护也不到位,门禁还没拦住丁某,这才导致了悲剧发生! 丁某否认诱导张某翻窗,也不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况。 物业公司更是觉得委屈,他们表示小区的房屋和消防连廊都是按国家标准设计施工的,和张某父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里,也没约定要在业主卧室窗户边额外设置防护。 而且张某已15岁,还参加了工作,对高空攀爬的危险应该有基本的判断,她的坠亡主要是自己和监护人疏忽造成的,跟物业没关系。 《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调查和审理认为,从物业公司的责任来看,案涉房屋验收合格,消防连廊的设计符合规定,张某父母没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物业没设警示标志、门禁失职,物业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和张某坠亡没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 更重要的是,15岁的张某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该清楚翻窗的危险,这种主动置身险境的行为,超出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范围,所以物业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法院认为张某坠亡系其自行翻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属于其个人危险行为的直接后果。 尽管丁某与未成年少女张某发展为恋爱关系,道德上确实有问题,但张某父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诱导张某翻窗、更无法证明该行为与坠亡结果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链条。 张某父母主张的“见死不救”缺乏证据支持,且丁某即便到达现场,面对高空坠亡的紧急情况,其施救能力也存在客观限制,不能以此认定其存在过错 。 本案中,张某翻窗行为虽危险,但并非侵权行为,而是对自身安全的漠视,且无证据证明丁某实施了教唆行为,故不适用该条款 。 《民法典》第1068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监护职责。他们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张某的危险行为,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 同时也提到,完全理解父母失去女儿的悲痛,但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仅凭情感判断。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女子应对危险行为具备辨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家长也该早干预,不能出了事就赖别人! 有人说,这家人以为女儿死了也可以讹点钱,却碰到正规法院判不赔。 对此您觉得女孩的死,谁的责任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