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银行输了!河南许昌,男子给朋友转账,一不小心转错了人,结果这个人欠了3万多信用卡没还,钱一到账直接被划走了。更麻烦的是,这个人早在四个月前就离世了,男子没办法,只好起诉该行和男子的继承人,要求退还他的钱,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刘某和李某两人是朋友关系,两人有生意和资金上的往来。 2025年的8月10号,刘某给李某转了5万块钱。转完钱后,刘某给李某发信息,问他收到了没有。 李某一看,根本就没接到收钱的提醒,就如实告诉刘某没收到钱。 刘某非常纳闷,正常来讲,钱转过去一两分钟之内,一定会收到到账提醒的,为什么这次过了这么久还没到账呢? 刘某仔细看了一下自己刚刚的转账记录,结果这一看,才发现自己转错了人。 原来刘某曾经给李某某转过账,二人姓氏一样,刘某没有多看就把钱转过去了,根本没发现自己转错了人。 此时距离刘某转账已经过去了20多分钟,刘某赶紧报了警,称自己给朋友转了5万块钱,转错人了。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只要找到了这个李某某,就可以要求他把钱还回来,可是民警介入调查之后才发现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原来这个李某某早在2025年的4月初就离世了,更麻烦的是,他生前还欠了3万多块钱的信用卡没有还。 刘某误转过去的这5万元,刚一打到李某的账户,就被发卡行划走了30683.29元。 民警辗转联系到李某某的家属,李某某的家属二话不说,第二天就将剩余的19000多块钱还给了刘某。但是这被划走的3万多元该怎么办呢? 刘某无奈之下,只好起诉了发卡行,并将李某某的家属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他们退还剩余的30683.2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过程中,刘某称,他和李某某从来没有经济纠纷,转给他的这5万元属于误转,李某某获得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这笔钱不属于李某某,发卡行自然就无权转走这笔钱。 对此,发卡行辩解称,他们并不知道这5万余元是刘某误转到李某某账户的。李某某欠了他们3万多元,他们从李某某的账户里划走欠款,合理合法。 一审查明,李某某离世后有4个继承人,分别为李某某的母亲、妻子和一儿一女。 后来4个继承人一起做了公证,李某某和妻子名下的一套房子以及一辆客车,全部由妻子闫某继承。 经刘某和李某某的继承人证实,刘某转给李某某5万属于误转。 另外,经过刘某以及闫某等继承人证实,刘某转过去的剩余的1万多元,闫某已经全额返还给了刘某,也就是说闫某等人并没有占有刘某的钱。 所以,闫某等人并没有从刘某这里获取实际利益,刘某要求闫某等人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简单来说就是,这5万元从始至终一直属于刘某,李某某的继承人以及发卡行都无权占有。 所以,发卡行划走刘某的30683.29元,应该全额返还。 但是,考虑到发卡行并不知道这笔钱是刘某误转的,刘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判发卡行返还刘某30,683.29元。 一审判决后,发卡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李某某欠的3万多元,发卡行难道就只能捏鼻子认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债务超出遗产范围的,无需偿还,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李某某和妻子闫某共同拥有一座房子和一辆客运车,这些财产有李某某一半。所以李某某离世后,他欠下的外债都应该在他所留下的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如果李某某的财产不不够覆盖这些外债,他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也就可以不用承担债务。 但是李某某的妻子闫某继承了他的遗产,所以闫某就应该在李某某的遗产范围之内偿还他欠的欠款。 也就是说,发卡行完全可以找闫某,要求她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而不应该去找无辜的刘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