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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无责赔偿案,我们的法律应该坚守什么? 最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二审案件,说是

又一起无责赔偿案,我们的法律应该坚守什么?
最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二审案件,说是2024年春节,北大法律硕士李果,带着一家七口到海南万宁度假,准备停车在被三个锥同占着的公共停车位时,二楼租户柳某探出头说“我家门口,不许停”并因此产生争执。这时,租户柳某刚冲完澡的妻子吴某,裹条浴巾推开一楼玻璃门,探身喊了句方言后转身往回走时,脚在二十多公分高的台阶边一滑,“咚”的一声后脑勺砸地,不幸死亡。
后经警方调查,李果一家和吴某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医院死亡鉴定说吴某长期有心脏隐疾,因当时情绪激动导致身体失衡摔倒。自认为没事的李果,却在2025年接到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果没有过错,但需赔15万元,理由是公平责任原则;半年后二审维持原判。
消息一出迅速引起热议。有说人死为大,适当补偿是人之常情;有说没有因果就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两种声音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这就涉及到“法不容情”还是“法应容情”的问题了。
如果法不容情,对出人命一方来说的确是残酷的;但若法应容情,就会出现无限追责的现象,如有评论说:按一、二审法官的逻辑,出租给死者的房东也应该赔钱,如果不是他出租房子,这女子就不会死在这台阶上;由此及彼,死者父母也有责任,如果他们不生这个女儿,肯定没这档子事;小区开发商也有责任,不盖这小区,也不会发生这个意外;当地政府更有义务赔偿,因为其管理不善,对死者家属圈占公共车位没有起到管理责任。这个评论虽然有点偏激,但似乎也有道理。
因此,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呢?还是应该“冰冷”的呢?网上说,李果已上诉到海南省高院,2026年1月案子已正式立案重审,答案将很快见分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