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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代理人法》立法刻不容缓了! 弦子诬告央视主持人后道歉了之,她居然还在网上

《外国代理人法》立法刻不容缓了!

弦子诬告央视主持人后道歉了之,她居然还在网上发文,借“大同订婚案”热点议题,持续撕裂社会!

这种“诬告者反而成了舆论旗手,被定罪的施暴者却在网上被洗白”的乱象,背后正是境外代理人借议题挑动对立、平台监管缺位的双重问题,《外国代理人法》的立法与落地,确实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弦子早已是被境外势力包装的“反华工具”!

目前我国仅有《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但对“境外代理人”的界定、监管和处罚仍存在空白。

像弦子这类人,表面上是“意见领袖”,实则接受境外资金、按境外势力的议程输出观点,借国内平台制造矛盾,却很难被直接认定为“境外代理人”,也难以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


微博等平台为了流量,持续对这类自带争议话题推流,甚至通过算法放大其言论。

弦子的账号至今仍在正常运营,还能成为“时事点评潜力博主TOP200”,本质上是平台把商业利益凌驾于国家安全之上,对境外代理人的言论采取了“双重标准”。

《外国代理人法》的核心,就是要明确界定“境外代理人”的行为边界,要求接受境外资助、为境外势力发声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登记备案,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这不仅能精准打击弦子这类境外代理人,更能倒逼平台承担起主体责任,对借议题挑动对立、抹黑国家司法的账号采取零容忍态度,从根源上斩断境外势力借网络渗透的黑手。

美国有类似的法律,而且它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ARA)》是全球最早、执行也最严格的版本之一,1938年就出台了,至今仍在不断强化。

严厉处罚:不登记、虚假披露、违规开展活动,最高可处5年监禁,25万美元罚款,相关材料也会被禁止在美国传播。

美国司法部每年都会发起大量FARA调查,近年来对涉及中国、俄罗斯等国的相关主体尤为严格,不少企业、机构甚至个人都因未按规定登记被起诉、罚款。

美国对“外国代理人”的定义非常宽泛,哪怕是受境外资助、按境外势力议程在美国传播特定观点,也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

这么一对比,我们这块法律是空白的,所以网上公知水军这么多,这些都是拿了钱的外国代理人。

这些在外国都是违法行为,而在我们国内,却还能在网上言论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处罚。

弦子这类人,在美国如果拿着境外资金、按境外势力议程输出观点,早就会被FARA调查甚至起诉了。


除了美国,俄罗斯、欧盟各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也都制定了《外国代理人法》或类似法规,核心目的都是防范境外势力渗透、维护国家安全和舆论主权。

我们的法律系里面这么多人,就没有人倡导这个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