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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狗眼看人低的店员!广东深圳,K11购物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当众讥讽进店顾客,声称

如此狗眼看人低的店员!广东深圳,K11购物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当众讥讽进店顾客,声称“K11是为上帝服务的,不是服务你们这类没钱的人”,呵斥顾客是“穷逛”。

5月28日,深圳K11购物中心内,一段争执视频在网络上迅速发酵。

画面中,一名工作人员态度傲慢,对着顾客连声呵斥:“K11是为上帝服务的,不是服务你们这类没钱的人!”“你们就是穷逛!”

言辞之间,充满了对消费者的轻蔑和不屑。

视频中的顾客并没有激烈反击,只是试图讨个说法。

然而,这名工作人员的嚣张态度,让围观者都看不下去了。

有人拍下视频上传网络,瞬间引爆舆论。网友的愤怒如潮水般涌来:

“这就是‘上帝’的态度?上帝是来消费的,不是来受气的。”

“谁给你的底气?一个月薪几千的店员,嘲笑能进来消费的顾客‘穷’?”

“K11是什么高端场所?再高端的商场,也是为消费者服务的,不是为店员的自大服务的。”

不少网友指出,这名工作人员的言行不仅是个人素质问题,更反映出商场管理培训的严重缺失。

“顾客是上帝”,这句服务行业的金科玉律,被这名工作人员扭曲成了“有钱才是上帝”。

而那些只是“逛逛”的顾客,在她眼里就成了“穷逛”的“下等人”。

事件发酵后,媒体联系了K11购物中心。工作人员回应称,将反馈相关情况。

至于涉事员工的身份、是否已处理、后续如何整改等问题,K11方面暂未作出详细说明。

网友对此表示不满:“一句‘反馈’就完事了?这种态度,谁还敢去逛?”

这名工作人员的言行,不仅仅是“态度不好”的道德问题,在法律上也可能构成侵权。

第一,公然侮辱他人,涉嫌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名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当众讥讽顾客“穷逛”,已构成公然侮辱。受害顾客完全可以选择报警,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第二,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商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27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K11作为经营者,对其员工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K11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第三,商场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免责。

在司法实践中,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对消费者实施侵权行为,商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K11事后不能简单以“已辞退涉事员工”了事,更应当公开道歉,并开展全员服务培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深圳K11这起“穷逛”事件,虽然只是个别员工的言行,却折射出一种令人不安的傲慢心态。

在高档商场的玻璃幕墙背后,一些人似乎忘记了:服务行业的本质,是提供服务,不是施舍优越感。

再高端的商场,也是靠每一个“随便逛逛”的顾客撑起来的。今天你嘲笑别人“穷逛”,明天这些“穷逛”的顾客,就可能流向隔壁的商场。

消费者的尊严,不是用消费金额来衡量的。 无论是身家过亿的富豪,还是只是进来吹吹空调的普通市民,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尊重。

对于那些忘记了这一点的商家和员工,市场和法律都会给他们上一课。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