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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唐先生搬进新家还没捂热乎,邻居一句话让他整个人都不好了:这个房子里,以前死

上海,唐先生搬进新家还没捂热乎,邻居一句话让他整个人都不好了:这个房子里,以前死过人!他买的是二手房,可没人跟他说过这房子是凶宅啊。他要求退房退款,但是却被法院驳回了,这是什么原因呢?

2022年,唐先生在上海花费200多万,买了一套二手房。

装修完后,他满心欢喜地搬进了新家,本以为开启了美好生活,可还没在这新家里住热乎,邻居的一句“这房子以前死过人”,瞬间让他心里“咯噔”一下,满心的欢喜顿时消散,取而代之的是满心的膈应。

唐先生可是花了重金买下的这套二手房,没想到竟是个“凶宅”,可从头到尾,卖家对这事儿只字未提。

唐先生越想越气,当即就找卖家对质。卖家也是满肚子委屈,解释说:“我是第六任房东,那都是二十多年前的事了,我根本不可能知道啊!”

唐先生心里那道坎怎么都过不去,越想越憋屈,一纸诉状就把卖家起诉了,要求退房退款。

在他看来,卖家隐瞒了房屋这么重大的瑕疵,自己要求退房那是合情合理的事。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他的这一诉求最终被驳回了。

法院给出的裁判逻辑通俗易懂:这就好比你去餐馆吃面,不能因为这碗面的碗十年前进过苍蝇,就要求现在的老板退钱。

唐先生买的房子确实发生过非正常死 亡事件,但这事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期间房子换了五任房东。把房子卖给他的第六任房东,既不是当事人,也完全不知情。

二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再加上多次的产权流转,信息早就彻底断了层。让现任房东为几十年前的事负责,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唐先生主张“卖家必须告知房屋所有真实情况”,可这有个前提,那就是卖家得先知道这些情况才行。

最终,认定卖家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者欺诈的行为,合同合法有效,二审驳回了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买到“凶宅”,到底能不能退房呢?

核心的判断标准,就看是否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简单来说,只有卖家明知是凶宅,却故意隐瞒,这才属于欺诈,买家才能依法退房、退款。

要是像本案中的卖家一样,对房屋早年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不知情,没有隐瞒的主观故意,那就不构成欺诈,合同也就无法撤销,自然不能退房。

本案的关键,正是信息断层。二十余年的时间,五任房东转手,现任房东在客观上根本无法知晓那些历史事件,也就无需为久远的瑕疵担责。

温馨提醒: 不管是买房还是租房,大家都得多留个心眼。在签订合同之前,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自己也要核查相关信息,别等入住之后才发现问题,到时候后悔可就来不及了。

在本案中,卖家并非是刻意欺瞒,其实也不能怪她。真正的问题,是二十年前的那场意外,还有那断裂的信息链。 二十年前的旧事,并不构成交易欺诈,这就是法律层面的“信息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