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讹白不讹?”重庆,一54岁男子在公司宿舍身体不舒服,要去女友家,司机开车把他送了过去,男子第2天死在女友家,家属告上法庭,跟公司索赔110万,一口咬定公司应该把男子送至医院,而不是女友家,因延误送医救治存在过错。案子经过2审,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54岁的搬运工洪先生,年过半百了,还是干体力活,好在挥汗如雨收入也算稳定,而且,公司还提供宿舍,不用租房,他很知足。
不过节假日的时候,他偶尔会去女友家住,吃着女友给他做的热乎饭菜,他觉得幸福生活不过如此。
2024年1月21号那天,洪先生上班的时候就觉得浑身不舒服,跟公司说了之后,就回宿舍休息。
缓了半天,他觉得还是难受,就主动跟公司说想去女友那边,让女友照顾一下自己,公司也没多问,直接安排司机把他送过去了。
谁也没想到,这一送竟惹出了后续的官司。
洪先生到女友家之后,有些扛不住了,他先是自己去家附近的小诊所输了液,可没啥效果。
到当天晚上11点左右,他感觉情况不对,就强撑着去医院看医生。
在医院做了简单治疗之后,他就回了女友老家,结果第2天人就没了,最终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
洪先生的家属接受不了这个结果,把责任算到了洪先生的公司头上。
他们觉得,公司明知道洪先生当时身体不舒服,就应该直接把人送到医院,而不是顺着他的意思,送去女友家。
谁都知道身体不适,应该去看医生,洪先生的女友又不是医生,公司的处置就不对。
就是因为公司没及时送医,耽误了最佳救治时间,才导致洪先生最后病故,因此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张口就要110多万的赔偿。
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首先,当时要去女友家是洪先生自己主动提的。
他当时没陷入昏迷,能自己做主,又是成年人,他自己的身体自己清楚,他不说去医院,就说明感觉自己身体没大碍,公司凭啥擅作主张?
他自己的健康状况本来就该自己先上心,怎么能把责任全推给公司?
其次,当时不管是从外表还是状态来看,谁也看不出洪先生已经病到有生命危险的程度。
公司也不是医疗机构,没能力预判他会突发心梗。
更关键的是,洪先生到女友家之后,先是自己去了诊所,后来又自己去了医院,这中间隔了好几个小时,根本没法证明是公司送他去女友家耽误了救治,公司的做法没什么错,和洪先生的死亡也扯不上因果关系。
家属不服这个结果,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判断没毛病,最终还是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来的判决。
家属索赔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也得讲道理,总不能什么事都赖别人。
成年人本来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公司按员工的要求帮忙送了人,最后还要背上百万索赔,确实也挺冤枉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的核心是“无过错则无责任”,公司按洪某明确、自主的意愿将其送往女友家,既没有主观加害故意,也没违反任何法定救助义务。
送人的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同时洪先生后续自行就诊的过程,也阻断了公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因此,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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