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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天灾还是人祸,”广东珠海,女子在小区内散步,被大王椰树落叶砸中背部,导致胸椎

“是天灾还是人祸,”广东珠海,女子在小区内散步,被大王椰树落叶砸中背部,导致胸椎,腰椎骨折,鉴定为10级伤残,女子把物业告上法庭,认为物业疏于管理造成事故,要求物业赔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而物业觉得树叶脱落是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而且事发前也采取了防护措施,尽到管理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判了,听听法院怎么说。

女子在自己住的小区里散步,头顶上一棵大王椰树的叶子突然掉了下来,不偏不倚砸在她背上。

女子被送到医院一检查,胸椎和腰椎都骨折了,后来做了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好好走着路,被一片树叶砸成这样,搁谁身上都受不了。

女子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树木管理不到位,才出了这种事,就把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这些损失。

物业那边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说树叶从树上掉下来,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谁也料不到。

物业还强调,他们之前已经采取过防护措施了,在树旁边贴了警示标识,还放了锥桶、拉了警戒线,尽到了管理责任,不该赔这个钱。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做过这些事,还向法院提交了5张照片,照片上确实能看到树上贴着警示,旁边摆着锥桶和警戒线。

可法院仔细一查,发现了问题——这些照片拍摄的时间是4月和5月,而女子被砸伤是6月的事。

作为小区的监控管理者,也拿不出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发时防护措施确实到位。

法院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物业能不能证明自己在这次事件中没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树木折断或者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是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就得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物业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而女子本人对这次损害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女子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和残疾赔偿金等,一共4万多块钱。

案子虽然判完了,中院在判决之后,专门给这家物业公司发了一份司法建议书。

建议书里说得很明白,作为小区管理者,物业不能拿“自然风险”当借口推卸责任,得建立一套常态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建议书要求物业对小区里类似的风险全面排查,设置固定、醒目的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及时处理隐患。

收到司法建议后,物业公司也动了真格,他们排查了全小区的树木,把有风险的树移走了,换成了更安全的树种,还加装了醒目的警示牌,检修了监控设备,同时还制定了树木养护制度和伤人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培训。

有些东西看起来是“天灾”,仔细一查全是“人祸”。

一片大王椰树的叶子,重量能达到几十斤,从十几米高的地方掉下来,砸在谁身上都扛不住。

可关键是,这叶子掉下来真的是“不可预见”吗?

大王椰树在南方很常见,它的落叶本身就又大又重,养护人员不可能不知道这个特点。

既然知道,那“定期排查、及时清理枯叶”就是基本操作,而不是等出了事之后贴几张照片说“我做过”。

法院判得很到位,核心就一点:物业说自己尽到了责任,那你得拿出证据来。4月份的警示牌和警戒线,跟6月份事发时有没有防护措施是两码事。

这个判决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它把“自然风险”的锅从受害人身上卸了下来 ,很多人被树砸了、被果砸了,第一反应是“自己倒霉”,不敢去追究。

法律其实早就说了,树木伤人是过错推定责任——证明不了自己没错,就得赔。

这个案子里女子没有任何过错,好好走路,没去爬树、没去摇树,叶子从天而降,她不担责,物业担责。

打官司不是为了那4万块钱,是为了推动物业真正把安全当回事。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作为大王椰树的管理人,主张已采取防护措施,但提交的照片拍摄于事发前两个月,不能证明事发时措施仍在,也无法提供事发监控,未能完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因此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