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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名52岁女子身患二级精神重度残疾,跨省独居、无依无靠,生活过得举步维艰。

江苏,一名52岁女子身患二级精神重度残疾,跨省独居、无依无靠,生活过得举步维艰。谁也没料到,她多次申请低保兜底救助,却屡屡被部门依规驳回。女子不甘心,一路复议、起诉维权打到二审,谁料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诉求的同时,却特意留下暖心关键提醒,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彻查、妥善帮扶!

李某52岁,户籍在贵州,常年居住在江苏。经残联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属于重度残疾人群,本应享受社会救助兜底政策。

但李某早已结婚,配偶为叶某甲,但二人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此前,其丈夫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因李某身患重病、需要照料被法院驳回。

可判决过后,丈夫并未尽到扶养义务,两人长期分居,李某独自跨省在江苏生活,无人照料、无稳定收入,生活陷入困境。

深知自身无谋生能力、生活难以为继,李某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提交低保申请,同时递交了残疾证、病历、居住证、户口本等全套材料。

社区核查后告知李某,她的家庭材料不全,需要补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相关婚姻佐证材料等原件复印件,才能继续审核。李某对此存在异议,迟迟未能补齐材料,首次低保申请就此搁置。

10个月后,李某再次向民政部门提交低保申请,希望能获批单人户低保,同时申请补发多年低保金、临时救助金,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

可民政部门很快给出书面回复,明确驳回了她的申请。工作人员解释,按照国家低保审核规定,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李某户籍在贵州、常住地在江苏,属于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

而她的配偶户籍地和常住地一致,按规定,该家庭的低保申请,应当由其配偶向当地街道提出,李某个人无权在江苏单独申请。

对此结果,李某完全不能接受。她表示自己和丈夫长期分居,对方早已不履行扶养义务,自己孤身一人在外生活、身患重度精神残疾,完全符合单人户低保申请条件,相关部门属于消极不作为、拒不履职。

随后,李某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民政局的回复,补发低保金、各类临时救助金,同时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

但复议机关依法驳回了她的全部复议申请。

维权无果的李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民政部门和属地街道一并起诉,要求确认两部门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为其办理低保、补发所有救助款项并公开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低保认定、救助金发放的审批权限,从民政局下放至各街道。这意味着,民政部门不再具备低保审批的最终职权,仅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民政部门对李某的答复,只是依据政策给出的办事指引,没有处分她的实体权利,不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同时,李某起诉的被告主体混乱、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条件。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坚持提起上诉,她认为:职权下放不等于责任转移,民政局依然是法定责任主体,自己身患重度残疾、独居无依靠,完全符合单人户低保政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全部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法院明确:低保审批权限已合法下放至街道,职权和责任均同步转移,民政局的指引性回复不具备可诉性,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但本案最关键、最暖心的一点在于,二审法院并未简单一判了之!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二级重度精神残疾人,与配偶长期分居,丈夫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李某实际处于孤身无依、无生活来源的困境。

根据民政部明文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单独申请低保。即便存在婚姻关系,若双方长期分居、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是否还能机械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存在合理探讨空间。

因此,法院正式建议属地街道及民政部门,必须主动核查李某的家庭实际生活状态、收入情况、扶养情况,严格对照单人户低保政策,重新推进其低保申请工作,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2026年6月18日,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看一下本案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指导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为何不可诉?民政局无涉案低保审批职权,仅告知申请主体、申请渠道、政策依据,属于柔性普法指引,无强制约束力,不属于可诉的行政处理决定。

无实际影响行为为何不可诉?民政局的回复未直接驳回、否决李某的低保实体申请,未剥夺、限制其救助权利,李某仍可向有权街道正常递交申请、主张权益,权利义务未被实质处分。

判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评论列表

用户34xxx22
用户34xxx22 6
2026-06-26 13:58
可怜的人,应该得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