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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已婚男子和女子发展为不正当关系,得知女子要和丈夫闹离婚,男子欣喜若狂,

湖北恩施,已婚男子和女子发展为不正当关系,得知女子要和丈夫闹离婚,男子欣喜若狂,当即给女子转账8000元,帮女子请律师打离婚官司。可没成想,离婚官司还没打完,两人就闹到了分手的地步。男子觉得人没留住,女子的婚也没离成,落得个人财两空,于是要求女子退还他的8000元律师费。女子:这是你自愿给的,凭什么退还。

男子赵某偶然结识了已有家室的王某,两人相处没多久就发展成了婚外情人关系。

交往过程中,王某经常跟赵某诉苦,说自己和丈夫感情破裂,一心想要离婚。

赵某心里盘算着,要是王某能顺利离婚,他们就能光明正大在一起,长相厮守。

为了讨好王某,也为了推进两人日后相守的心愿,赵某主动提出,由他出钱帮王某承担打离婚官司的律师费。

随后他通过微信,给王某转了8000元,转账时也明确说了,这笔钱专门用来聘请离婚代理律师。

王某收下这笔钱,顺利聘请律师启动了离婚诉讼。

可事情并没有按照赵某预想的方向发展。

王某的离婚官司还没走完流程,婚根本没有离成,两人之间却先闹起了矛盾,感情彻底破裂,最终选择分手。

分手之后,赵某越想越觉得吃亏,他心里不平衡:自己当初掏腰包,是盼着王某离婚跟自己过日子,现在人没留住,婚也没离掉,这八千块钱不能白白打水漂。

几番思索后,赵某多次找到王某,开口讨要当初垫付的8000元律师费,可王某始终不肯退还。

王某心里清楚,当初这笔钱是赵某心甘情愿主动给的,就是为了帮自己摆脱原有婚姻,现在两人分开,你情我愿的事,哪有还钱的道理。

两人协商多次始终谈不拢,赵某一气之下,将王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庭上,赵某拿出转账记录据理力争,他主张这8000元属于附条件赠与,当初给钱的前提,就是王某顺利离婚、二人长久相伴。

如今两个条件全都落空,赠与的前提不复存在,王某理应全额返还这笔钱款。

面对赵某的诉求,王某当庭进行了反驳,她表示这笔钱是赵某出于两人的情人关系,自愿赠与给自己用于离婚事宜,不存在附加返还的约定,坚决不同意退回钱款。

法院到底该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认为,赵某从一开始就明知王某存在合法配偶,依旧和对方保持不正当婚外情,还主动出资,资助王某起诉离婚。

他这笔钱款的给付目的,本质是刻意破坏王某原本合法的婚姻与家庭,这种行为完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从法律层面来讲,基于不法、违背公序良俗的缘由产生的金钱给付,一旦已经完成交付,付款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赵某的出资行为本身出发点就不受法律保护,对应的返还诉求自然没有法律支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赵某要求王某返还8000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不知道,建立在婚外不正当关系之上的金钱往来,不受法律保护,妄图破坏他人婚姻达成自身私情的付出,最后只能自行承担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