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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在中国三连胜,胜在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单纯传统/通用公共

LV在中国三连胜,胜在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单纯传统/通用公共图形,原则不能注册商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即便有人注册含传统公共图形的商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LV最近在中国打官司,赢得利落,赢得让不少本土企业心里发凉。

7月6日刚被曝出,LV起诉新茶饮品牌“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判赔金额高达1030万元。再加上此前南京一家古风餐吧被判赔8万多、一家鸭血粉丝店被诉——三连胜没跑了。

这场官司赢在法律依据扎实,但输在了情理上让人难以接受。

苏州中院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图案侵害了LV七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的逻辑是:LV的四叶花已是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

可问题恰恰出在这儿:一个源自东方传统纹样的图案,凭什么成了LV的私产?

LV官方承认,其Monogram老花的设计灵感来自日本徽章与和风纹饰。而日本这些纹饰,源头又能追溯至中国唐代的宝相花。现藏日本正仓院的唐代紫檀木画槽五弦琵琶,背面的宝相花纹与LV菱形花纹高度相似。

老祖宗用了上千年的公共纹样,在现代商标法面前,被包装成了法国品牌的原创。

茉莉奶白在2024年申请相关图形商标时,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引证商标正是LV的在先权利。明知有风险,仍大规模铺到全国近2500家门店,这个操作确实给法院留下了“主观故意”的印象。

但公众真正愤怒的不是茉莉奶白该不该赔,而是一句追问:那朵花,凭什么就是你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说得清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也写明: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通用图形,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传统纹样属于公有领域,不存在某一主体可以垄断纹样本身的可能。

司法逻辑并不难理解:LV的四叶花经过百年使用,已经在公众认知中与品牌形成了对应关系,获得了“第二含义”。

《商标法》保护的不是图案的美学价值,而是图案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当四叶花图形与LV深度绑定后,其他品牌再使用近似图形,就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哪怕做的不是一个行业。

这就陷入了一个让人尴尬的局面:中国传统纹样因为千年流传、人人可用,反而“缺乏显著性”而难以注册。某个品牌若将近似图形长期商用,却能通过“获得显著性”将其锁定为私有财产。

北京日报一篇评论点得很透:“同一片文化公地,他人以商誉圈占后可以拒我于门外,我们却无法代祖先向世界作一句来源声明”。

不少媒体在忙着普法,反复解释LV的法律依据多么充分。可网友的愤怒恰恰说明,法律得出的结论与千万人的常识直觉严重冲突——这种冲突本身,就值得被认真对待。

法律判了赔偿,不等于法律判了“四叶草属于LV”在文化上站得住脚。宝相花没有主人,没有主人就意味着没有人能阻止任何人使用,也意味着某个企业能把它做成全球驰名的商业符号,然后回头来拒绝同文化土壤上的后来者使用它。

学界已经在呼吁建立传统纹样数据库,供商标审查和司法裁判参照,让“该图形源自公有领域”成为显著性判断中看得见的考量因素。

商标法保护的初衷是鼓励创新,不是让公共审美资源变成少数品牌的垄断壁垒。一朵宝相花,穿越千年而来,不该因为谁先在商标纸上盖了章,就只为一家企业开放。

法律让LV赢了官司,但能不能让它赢得服气,是另一回事。

信息来源:参考新京报2026年7月7日报道《茉莉奶白被判赔偿LV1030万背后:相似纹样何以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