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酒店律师回应碰瓷式维权质疑#【连锁酒店品牌“楓林晚”起诉酒店“晚枫林”一审败诉,法院:“晚枫林”早6年注册,驳回原告请求】#律师否认连锁酒店楓林晚碰瓷式维权#近日,连锁酒店品牌“楓林晚”因商标维权引发关注。7月5日,湖北荆州经营14年的晚枫林城市酒店经营者陈嘉陵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针对被诉方的质疑,7月7日,上游新闻记者分别采访了两起案件中品牌方海南安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
在荆州案件中,起诉陈嘉陵的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刘硕律师表示,被告确实早于涉案商标注册开始经营,但原告认为,被告经营地点已发生变化,搬迁至新的经营地点,这种经营场所的根本性变化,已经超出了《商标法》规定的“原使用范围”,这也是原告提起二审上诉的主要理由。
对此,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庆向上游新闻记者分析指出,“在先使用”抗辩能否成立,关键要看被告是否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并形成一定影响,且未超出原使用范围。荆州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超出原使用范围”。“原使用范围”的地域界定,通常取决于在先商标商誉实际覆盖的地理区域,无论是经营地址变更还是通过美团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延伸经营,都需考察是否客观上改变了这一范围,并综合考量广告宣传、实际销售区域等因素,但最终由法院根据证据认定。
对于“批量起诉”“碰瓷式维权”的质疑,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硕律师则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商标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属于正常法律行为,一个品牌知名度越高,被模仿、侵权的可能性越大,不能因为起诉数量较多,就认定属于恶意维权。”代理原告四川彭州案件的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张程韡律师也向记者表示,品牌方拥有并持续使用“楓林晚”注册商标,此次维权是品牌全国推广过程中清理侵权障碍的正常举措,并非注册商标后闲置、专门通过诉讼获利。至于部分被告已在起诉后变更酒店名称,他表示,是否已经停止侵权以及是否影响案件审理,应以法院最终查明的事实为准。
两名受访代理律师均表示,其代理范围仅限于各自承办的个案,对其他平行案件不予评价。截至记者发稿,湖北荆州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四川相关案件也将开庭审理。对于案件的进展及最后生效判决,上游新闻将继续关注。(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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