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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和前妻离婚时说好房子归女儿所有,当时没有及时过户,后来男子再婚,生育了

湖南,男子和前妻离婚时说好房子归女儿所有,当时没有及时过户,后来男子再婚,生育了两个孩子后,男子因病去世,前妻所生女儿提出房子过户,遭到了后妈和两个弟妹的拒绝,认为这房子属于遗产进行分配,前妻女儿无奈将继母,继母所生弟妹以及亲妈告上法庭。

男人和前妻,婚后有个女儿,两口子后来买了套房,登记在男子名下。

再后来离婚了,离婚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着,房子归女儿,但当时女儿还小,就没办过户。

之后男子又娶了,跟新老婆又生了两个孩子,日子过得也算太平,直到后来男子得病走了。

这时候女儿已经大学毕业,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继母不干了,拉着自己生的两个孩子一块儿反对,说这房子写的是男人的名字,现在人没了,这就是遗产,她们当继承人的也该有份儿。

女儿没办法,只好把继母、继母生的弟妹,连自己亲妈都告了。

上了法庭,事就清楚了。法院一看离婚协议书,上面写得明明白白,房子归女儿,这当初就是男子和前妻的共同决定,法律上这叫赠与。

问题在于没办过户,但法院说了,没办过户不代表这承诺就不算数了。

从离婚那天起,男子就欠女儿一个过户,这是他的义务。

他活着的时候没反悔,也没撤销这赠与,那这个义务就一直跟着他。

现在男子死了,他的债得有人接着,这个过户的义务,法律上算他留下来的债务。

继母和那两个孩子作为继承人,不能光想着继承房子,不想着还这个债。

既然没放弃继承,就得帮着把房子过户给人家闺女。

最后法院判了,亲妈和继母得在判决生效五天内,协助把房子过到女儿名下。

那俩小的未成年,继母作为妈,得替孩子把事办了。

这案子判得很明白,离婚协议里答应给孩子的东西,不是随便说说的空话。

哪怕人走了,家里又添了新人,该认的账还得认。

法律保护的是当初那份承诺的严肃性,不能因为后来家庭结构变了,就把头一个孩子应得的东西给抹了。

这也算是给所有重组家庭提了个醒,离婚时的财产约定,千万别不当回事。

继母和那两个孩子觉得房子写的是男子的名字,人一没就是遗产,该有她们一份。

这话听着好像有点道理,但仔细一想,不对味儿,当初离婚协议写得清清楚楚,房子是给闺女的,这不是男子一个人的决定,是两口子商量好的。

不能因为男子后来又成家了,又生了孩子,就把当初对头一个孩子的承诺给废了。

有人可能会说,没办过户就不算数,法院这回说得很明白,没办过户不代表承诺不作数。

离婚那天起,男子就欠闺女一个过户,这是他该履行的义务。

他没反悔,也没撤销,那这义务就一直在。

现在人走了,这个义务就变成了债务,继承人接着房子,也得接着这个债务。

继母和弟妹既然继承男子的财产,那也得把男子没做完的事做完,光想拿好处,不想担责任,天下没这便宜事。

这案子最有意思的一点是,亲妈也在被告席上。

原因是房子当年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两人一致同意给女儿,现在要过户,亲妈作为共有权人之一也得配合。

法院判亲妈和继母一起协助过户,把事处理得滴水不漏。

这件事的核心就俩字,诚信,离婚协议不是写着玩的,那是法律文件,签了就得认。

重组家庭里,财产问题最敏感也最容易出纠纷,尤其是跟前任生的孩子有关的事。

这个案子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离婚时答应给孩子的东西,最好及时过户,别拖。

拖久了,人一没,家里结构一乱,就容易撕扯。就算最后官司能赢,也耗神费力,亲情也伤了。

《民法典》第658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赠与人不能随便反悔。

男子在离婚协议里把房子给女儿,这属于附随于身份关系的赠与,有法律强制力,不是想反悔就能反悔的。

再加上他生前从未表示要撤销,这个赠与义务就一直有效,去世后由继承人继续履行。

法院就是基于这条逻辑,判继母和弟妹配合过户,既认了赠与的有效性,也认了继承人要承继被继承人的债务。

内容来源于: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