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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30年前老师管的太严!49岁男子一上午持刀袭击四名熟人:亲舅舅、同村长辈、8

因为30年前老师管的太严!49岁男子一上午持刀袭击四名熟人:亲舅舅、同村长辈、82岁的小学老师、邻居。导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

2025年9月9日上午8时,四川眉山仁寿县,49岁的徐某头戴鸭舌帽、腰后别着事先准备好的匕首从家中出发。

出门前他做了两件事:关掉手机,掰断电话卡扔进水沟。

第一站来到舅舅高某云家。徐某进门借口借农具,趁舅舅转身去杂物间的功夫,掏出匕首直刺胸口。高某云连一声完整的呼救都没发出,就倒在堂屋地上。

第二站是同村长辈高某远。徐某刚拐过巷口,迎面遇上拎着菜篮子的高某远。老人本想笑着打招呼,话没出口就被一刀捅在胸口。

第三站则是他82岁的小学老师高申远。徐某推开高家虚掩的院门,在院子里喊了几声“高老师”。

当时,82岁的高申远正在屋后喂鸭,听到喊声应了一声。徐某循声绕到屋后,拔出匕首刺向老人胸口。

监控显示,老人被刺后掀开衣服看了一眼伤口,捂着胸口快步往客厅走,想拿手机打电话求救。可刚走到客厅门口,就倒了下去。整个作案过程不到5分钟。

第四站最后来到邻居郑某强家。徐某刺伤郑某强的丈夫毛某星后,驾驶电动车沿偏僻的机耕道逃离。

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徐某在逃跑途中被警方抓获。

经鉴定,三名死者均因胸部被单刃刺器刺伤,造成心脏、肺等重要器官破裂,大量失血死亡;毛某星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四名受害者中,82岁的高申远是徐某的小学老师。高申远退休前在村小学任数学教师30余年,曾获多项优秀教师荣誉。他教过徐某,仅此而已。

案发后公安机关告知家属,徐某供述杀害高申远的动机是 “教书时对他管教太严了,报复高申远老师” 。

一个82岁的退休教师,一辈子教书育人,最后死在自己学生手里。理由是“管教太严” ,几十年前的严格教育,换来几十年后的一刀穿心。

(一)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要负刑责,但可以从轻。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徐某必须坐牢,只是可能少坐几年。

(二)家属的质疑:这不像“病人”。

受害者家属对“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提出强烈质疑。高先生指出,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和庭前会议信息:

徐某案发前关闭手机、丢弃手机卡;提前规划作案路线,控制每个地点停留时间;案发前三个月左右就向村民询问受害人家的具体位置;作案后选择偏僻的机耕道逃离。

一个“精神病人”,能提前三个月踩点、关机断卡、规划路线、控制时间、选择逃匿路线,每一步都像精心算计过的,唯独不像“失控”。

家属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司法实践中,精神疾病诊断与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之间,存在巨大的解释空间。

一个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人,在作案时是否真的“部分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能力,需要结合具体行为判断。

徐某的行为恰恰证明他有预谋、有计划、有规避侦查意识,“部分丧失控制能力”的说法,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显得格外苍白。

(三)累犯:从重处罚的“铁证”。

检方还查明:徐某此前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前科+累犯+三死一重伤——从重处罚的筹码,已经堆满了。

(四)坦白:从轻情节,但分量有限。

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但“坦白”的从轻分量,在三条人命面前显得微不足道。一个连杀三人、重伤一人的案件,坦白只能“从轻”,不可能“大幅减刑”。

一个49岁的男人,为什么把30多年前老师“管教太严”的账,算到了今天?一个82岁的退休教师,一辈子教了无数学生,最后死在了自己学生手里——他做错了什么?

“精神分裂症”四个字,能解释他为什么恨,但解释不了他为什么如此精密地策划这场杀戮。

如果“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书,能让一个提前三个月踩点、关机断卡、连杀三人的凶手“从轻发落”,那法律的“从轻”,到底轻了谁的心,又重了谁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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