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镇镇长诚邀一对夫妻请该镇投资百万元,建设了120亩鱼塘,这对夫妻还给镇上修了路。可鱼塘没办几年就被街道办认定水质不达标,要求关停整治。在遭到拒绝后,街道办直接将鱼塘给强拆了,导致大量的鱼被村民哄抢,损失了37万斤鱼。
后这对夫妻将街道办告上法院,索赔3158万元,可是法院虽认定街道办强拆违法,但只判了380万元的赔偿金。可即便如此,街道办仍理直气壮地称:没钱。
这场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时,原告不只是万朝林、殷正兰夫妇,还有依法登记的重庆市璧山区殷正兰水产养殖场。公开登记显示,养殖场于2015年12月29日成立,经营者为殷正兰,地址在璧山区大路街道三台村四组。
这个身份很关键,鱼塘里的成鱼、鱼苗、投料机和增氧设备都属于经营所需的生产资料,索赔必须围绕这些财产逐项举证。
万朝林从少年时期学习养鱼,2000年与殷正兰结婚后,夫妻二人在重庆沙坪坝区陈家桥一带继续经营。2007年前后,当时的大路镇准备发展规模化养殖,镇长邀请夫妻二人考察。
夫妻二人随后在三台村承包约120亩鱼塘,从2007年前后经营到2021年,实际约十四年,逐步形成以麻鲫鱼精养为主,套养草鱼、黄辣丁和鲢鳙鱼的模式。
变化出现在2021年。大路街道依据当地养鱼池关停整治安排,通知养殖场处理鱼塘。双方就补偿进行过沟通,却没有解决分歧。
2021年8月,街道办组织机械放水拆除,9个鱼塘很快失去养殖条件。鱼群随水外流,现场有人捕捞,夫妻二人认为大量存塘鱼流失,设施和经营也受到影响。
养殖场先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6月13日公开开庭,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对不符合环境标准并造成污染的鱼池进行查处,应由具有相应法定职权的部门依法实施。大路街道办未能证明强制放水拆除具有充分职权依据,相关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确认违法后,争议集中到损失数额。养殖场提出13项赔偿请求,总额3158万余元,涉及鱼类、设备、经营损失等项目。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人员现场查勘时,9个鱼塘已经荒废,只剩少量投料机和增氧设备。评估机构结合养殖资料和品种结构计算,鲫鱼、草鱼流失约33万斤,鲢鳙鱼约4.5万斤,黄辣丁3000余斤,合计37万余斤,鱼类价值约357万元。
2024年5月31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支持鱼类及部分设施设备损失,共计379.9万余元,并处理相应利息问题。
未获支持的请求主要涉及难以准确固定的长期经营收益。赔偿金额最终要落到合同、账册、现场记录和专业评估,不能只按预期利润计算。
判决生效后,养殖场于2024年9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询相关账户和财产,并沟通履行方案。事情没有停在无资金可付的回应上。
2025年3月29日,大路街道办发布情况说明,称已经与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将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这起纠纷发生在璧山区推进养殖治理和现代农业转型的背景下。公开资料显示,大路街道在2018年已开展山坪塘、养鱼池整治,并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璧山区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璧北片区要发展绿色农业和乡村产业融合。
生态治理有现实需要,经营主体的合法财产也要依法保护。万朝林、殷正兰夫妇选择诉讼,法院通过职权审查和司法评估划定责任,街道办随后公开回应履行问题,整件事最终回到法定权限、证据和生效裁判上解决。
信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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