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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一男子买了14吨胖头鱼,送到冷库存放,他贴上“查干湖胖头鱼”标往外销售

吉林松原,一男子买了14吨胖头鱼,送到冷库存放,他贴上“查干湖胖头鱼”标往外销售,可有人举报,男子被立案调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罚款32万,赵某度日如年,终于熬到刑满释放,他立马申诉,被法院认定,他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宣告了男子无罪,可胖头鱼早就烂了,被公安局销毁,男子告到法院,要公安局赔偿他90万!

赵某做为了赚钱,2012年底,他从市场进了14吨胖头鱼。

为了保鲜,他把鱼运到了冷库保存,用有“查干湖胖头鱼”的包装袋对外销售。

可没想到,他被人举报了,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把赵某刑事拘留。

同时,公安部门给冷库发了通知,要求必须把这批鱼好好保存。

可问题是,即便是冷藏或者冷冻,鱼也不可能一直不坏。

过了两个多月,冷库就联系公安局,说这批鱼已经开始腐烂变质。

可公安局没当回事,又拖了快一个月时间,这下坏事,14吨鱼彻底烂了。

这回没了办法,警方把烂透的14吨鱼全部销毁了。

之后赵某被送上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罚款32万。

赵某急了,提起上诉,但是被驳回了。

赵某无可耐何,硬生生在里面待了5年。

换一般人,可能觉得案子就这么结了,但赵某出来之后,越想越气,他觉得自己虽然有错,但错不至此。

他不肯放弃,一直申诉自己的事情。

2022年,法院宣告赵某无罪,说赵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但还够不上是犯罪行为。

赵某喜极而泣,终于洗脱了罪名,可人是洗白了,当年被扣的14吨鱼早就烂没了。

赵某找公安局要国家赔偿,公安部门驳回了申请。

赵某不服,又找公安厅进行复议,可没想到,公安厅说这件事已经超过了复议期限,因此不予受理。

赵某火冒三丈,自己服刑了5年,法院已经宣告自己无罪。

可他的损失是实打实的,人被关了,鱼也烂了,可他的损失又该咋办?

男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告到了高院,要求公安局赔偿他90万元。

很多人可能觉得,当时赵某是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扣东西是正常办案,鱼放坏了是客观情况,怎么能怪公安局?

但是,办案不是只要占理就可以随便处置涉案财物,程序合规才是关键。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扣押了容易腐烂、没法长期保存的东西,就该第一时间查验、评估。

该卖卖,该处理就处理,把卖来的钱保存起来,等案子结了,该退退,该没收没收。

哪有扣了东西扔那不管,坏了就销毁的道理?

公安局收到冷库的变质通知,既不及时处置,也不走法定流程变现。

最后导致财物全损,本质就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高院判了,由公安局赔赵某62.7万元。

公安局不服,申诉到最高院,最高院驳回了公安局的申诉。

也就是说,就算当事人确实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的办案流程也不能不按规定执行。

《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也就是说,执法者首先要自己守法,公平正义才能落到实处。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