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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59 岁安某进入休闲店消费后,被路面视频巡查民警当场截获,公安机关认定

湖北武汉,59 岁安某进入休闲店消费后,被路面视频巡查民警当场截获,公安机关认定其构成嫖娼,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安某不服提起维权,主张不存在当场查获、部分取证工作由辅警实施,办案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处罚。

案件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当事人继续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合生效裁判厘清行政执法取证规范、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认定标准。

2019年3月4日上午11时08分左右,安某步行进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一路附近一家无名休闲店。约八分钟后,安某离开店面。

沌阳派出所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巡查发现情况,在附近将安某控制,11时24分又把安某带回店内调查。安某没有回家后才被警方找上门,100元也不是转账,而是交给熊某的现金。

调查人员分别询问安某和熊某,现场留有同步录像。两人接受辨认,工作人员还对店内拍照,在垃圾桶内发现使用过的避孕套。公安机关制作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和证据保全决定书,对100元现金及涉案物品办理保全手续。

安某、熊某在部分材料上签字。当天,经开公安分局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两人均被行政拘留十日,安某被送往武汉市第二拘留所,期限从3月4日至3月14日。按照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十日拘留属于一般处罚幅度的起点。

安某不接受这个结果。安某提出,警方没有在房间内当场查获,避孕套也未进行DNA鉴定,不能证明与安某有关。更让安某抓住不放的,是执法人员身份问题。

城市监控中的实际参与人员,与查获经过、现场笔录记载的办案人员并不完全一致,询问笔录填写的询问人,也与录像中出现的人员存在出入,部分询问、辨认、检查和勘验工作主要由辅警参与。

公安机关提交了现场询问录像、双方笔录、路段监控、辨认材料、场所照片、追缴清单和证据保全文书。安某与熊某在调查阶段均承认以100元发生性交易。

法院认为,这些材料可以相互对应。避孕套没有做DNA鉴定,并不意味着案件只剩一件来源不明的物品,双方陈述、现场记录和其他书证已经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

2019年4月2日,安某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武政复决〔2019〕第16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处罚。

安某随后起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诉求。案件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点已经不只是安某有没有违法,还包括公安机关能否使用存在人员身份和程序问题的取证材料作出处罚。

2020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没有否定安某的嫖娼事实,却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武公(开)行罚决字〔2019〕10835号处罚决定和市政府复议决定违法。

安某仍认为,仅确认程序轻微违法还不够,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进一步否定案件证据。

2020年11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判。法院认定,安某嫖娼的证据充分,十日拘留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辅警大量参与调查、笔录人员与录像不一致等情形,也确实不符合程序规范。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程序轻微违法但没有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可以确认违法而不撤销行政行为。再审法院据此维持二审结果。

这起案件最终留下两个同时成立的结论。安某没有通过程序争议否定嫖娼事实,公安机关也没有因为实体事实清楚就免于程序审查。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调查取证也必须留下真实、规范、能够核对的记录。

信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