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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父亲强奸女儿案,二审被害人改变陈述翻证,能否给被告人脱罪?这里得给激进的

广东清远父亲强奸女儿案,二审被害人改变陈述翻证,能否给被告人脱罪?这里得给激进的媒体话题泼瓢冷水。讨论几个细节:

1、一审版本:一审中女儿指控被父亲猥亵3年强奸6年的陈述,仅从媒体发布的内容来看,一审中的陈述在二审中依然可以成为证据,并不因被害人改变陈述而丧失证据资格,只要证据经合法取得并经过三性验证。二审法庭有权决定相信哪个版本。

2、影响力评估:不丧失证据资格但对证据的证明力确实构成影响,毕竟现在女儿对一审中的陈述全面否定。但女儿称系诬告陷害一审陈述不属实,这个要取得证据资格才行,要取得证据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就有个查证验证过程,并不是说一改口就当然的作为证据。

还要看陈述在证据链中的地位,比如其他证据仅仅能证明共同生活中知道一些隐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性侵,被害人陈述处于全部证据中的主体核心地位,现在出现反复,那就不能再说一审中的陈述可信。

反之被害人陈述并不处于核心主体地位,其他证据依然足以证明性侵,比如电子数据物证等,那改变陈述影响力就非常小。

3、分析预判:我们都没看过卷宗并不清楚被害人陈述在证据链中的地位,该如何分析判断呢?我给出两个分析的支撑点:

(1)撤案:如果大风新闻说的为真“辩护人称,周晓艺报案后曾到公安机关撤案”,“公诉机关未将证明被告人周大明的无罪证据移送法院,也未及时收集可能证明他无罪的证据。”(图1-2)

就是说被害人陈述的改变并不是在二审开庭突然发生的,而是在侦查阶段就开始了。这就奇怪了,因为一般刑侦最不乐意办的案件之一就是性侵案,一般是私密空间+年代久远,往往达不到取证扎实的程度,影响KPI,一旦搞错了还可能被追责赔偿。所以这个案件就奇怪了,被害人改口了赶快撤案就行了,毕竟检察院批捕之前的羁押都是没有赔偿的,为什么要冒险继续办案呢?甚至检察院也不移送“有利被告”证据,若是真的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公安和检察院为什么甘愿冒险还要继续办案?最多概率就是发现了除被害人陈述外的其他扎实的证据。

(2)二审:如果证据全部依赖被害人陈述,现在被害人开庭直接全盘否定,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无罪。为何开庭几个月了迟迟不判决呢?如果被害人陈述处于核心地位,但其他证据有微弱的证明力,那么二审法院完全可以立即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毕竟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就没有责任,一旦捂在自己手里判错了将来会被一起追责,二审法院拖了几个月并没有这么做。那么,很高的概率就是在纠结:剩余的证据是否依然能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或者说缺少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依然能判有罪但是否能支撑无期徒刑的量刑?因此,预判在二审法院这个环节,被害人陈述的改变并没有决定性的影响,依然可能作出有罪判决。

综上,基于媒体报道真实的前提下,对公检法三个部门的做法分析,笔者预判最终不会是无罪判决。

媒体太激进了什么性侵案件反转?只能说被害人陈述反转,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影响也并非一锤定音。这个瓜很大慢慢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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