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戏法耍人的规则何时休?
《物业管理条例》中,以“三分之二”内容构成的条款,如同变戏法似的三步曲,第一步曲的变法——首先剥夺掉了“三分之一”业主的参与权;第二步曲的变法——以牺牲掉“三分之一”业主选举权为代价,选举产生出来的业主委员会,竟然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三部曲的变法——规则明确指令,让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主委员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物业企业签订服务合同。这种规则显然是准许法律地位不对等的双方在此条款保护下进行实施,其事实无疑等于把拥有产权、拥有民事行为能力权的业主们变成了没有国籍的野人。这难道不是法治化社会的笑话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