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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一男子醉酒后独自回家,结果在电梯内 “睡着了”。当邻居发现男子叫不醒后

江苏盐城,一男子醉酒后独自回家,结果在电梯内 “睡着了”。当邻居发现男子叫不醒后,立即叫了救护车,并通知了男子的家人,可男子最终还是不幸离世。

事后,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男子在电梯内异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60 万元。物业公司回应:他本身身患多种疾病又大量饮酒,死亡后果不能归责于物业。

孙浩为文中化名。事发前,孙浩已经患有高血压、尿毒症等基础疾病,医生也曾提醒戒酒。某年 2 月凌晨 4 点左右,孙浩饮酒回到小区,刚进电梯便倒在轿厢内。

约一小时后,邻居发现孙浩没有反应,报警并呼叫急救。鉴定意见显示,孙浩死于高血压性肾脏病伴肾衰竭。家属提出,电梯配备监控,业主正常缴纳物业费,值班人员理应及时发现异常。

家属同时提出,前期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整体转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管理模式存在隐患。两家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只看孙浩倒地发生在小区范围内,关键要看物业履职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13 年 12 月,江苏法院网公布过一起高层住宅坠亡案。王某一家入住某花园小区后,在阳台外安装晾衣架。

晾衣架掉落至三楼平台,王某没有找物业协助,自行走到四楼电梯对面窗户,准备跨越一米多距离前往平台捡拾物品。

窗外紧邻约十二米深的通风排气通道,王某攀跨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向开发商和物业索赔 475306 元,理由同样指向公共区域管理存在疏漏。

法院查阅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后确认,建筑不存在设计缺陷。王某明知高空跨越具备高度危险仍然自行行动,家属也无法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当行为。

法院因此驳回索赔请求。这个案件说明:事故发生在小区之内,不等于物业天然需要承担责任。事发地点只是客观场景,行为人有无过错、过错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判定责任的核心标准。

另一件案件的裁判处理思路有所不同。顾某自 2017 年起在无锡一处农贸市场担任物业保安,退休后又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协议。

2021 年 1 月 5 日,顾某处置商户陈某违规搭建雨棚问题,双方争吵被旁人劝开后,陈某推搡了顾某。顾某后退并未摔倒,但几分钟后打电话时突然倒地,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法院认为,陈某推搡行为并非直接死因,但构成诱发疾病的因素。物业公司聘用年长人员从事秩序维护工作,却无法举证上岗前开展健康问询、体检筛查和冲突处置培训。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物业公司各自承担 10% 责任,分别赔偿 105239.23 元。即便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也不当然切断外部行为和损害之间的联系,需要判断外部行为是否参与损害结果的形成。

共同饮酒相关案件,也适用同类裁判逻辑。2020 年年底,杜某参加武某组织的聚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田某明知杜某饮酒仍然同行。

当晚 8 点左右,杜某闯红灯与其他车辆相撞,杜某、田某二人死亡。鉴定确认杜某处于醉酒驾驶状态,交警认定杜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后续诉讼中,法院指出,杜某应当对醉驾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田某是邀约杜某参加聚餐的人,对杜某酒量、返程交通方式更为了解,法院认定田某未尽到合理劝阻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回到盐城事件,原物业公司整体转委托服务是否合规可以另行评价,但家属还需要举证证明:值班人员未能及时查看监控,与孙浩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发时电梯本身无故障,现场不存在外力推搡、绊倒等外部侵害,医学鉴定结论指向孙浩自身严重基础疾病。

法院审理的核心,不是物业费高低,而是假如物业更早发现异常送医,是否足以改变最终死亡结果。案件的裁判方向已经清晰。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信源: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