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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已婚女子趁丈夫不在家时,与其他男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还怀了对方的孩子

云南,已婚女子趁丈夫不在家时,与其他男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还怀了对方的孩子。但女子考虑到自己的身份,坚持把孩子给拿掉了,结果被丈夫发现。后丈夫怒提离婚,然后报警指控男子构成犯罪。后经法院审理,判处男子有期徒刑2年,但男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要求减轻处罚。

据悉,女子陆某原本十分憧憬成为一名光荣而伟大的军嫂,所以她选择嫁给了军人杨某。然而结婚多年后,她才真正体会到军嫂的不易。

平时杨某几乎都在部队,陆某一个人在家要操持一切事务。久而久之,劳累加上寂寞开始让她的信念动摇了。

为了排解寂寞,陆某经常在网上与人聊天,期间结识了男子王某。王某一开始并不知道陆某是军嫂,所以他频繁对陆某献殷勤,最终与陆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之后才从陆某口中得知,她的丈夫杨某是一名现役军人。

然而王某知晓实情后,并没有与陆某分开,而是把行李收拾了一番,直接与陆某开始了同居生活。

王某当时认为,只要不让陆某的丈夫知晓,或者只要自己装作不知道陆某的军嫂身份,就可以避免被处罚,但是王某的想法过于天真。

在二人同居期间,陆某怀上了王某的孩子。本来王某打算让陆某生下,但陆某不敢,她怕遭人指责,最终还是拿掉了孩子。

可正是因为陆某拿掉孩子的举动,被丈夫杨某意外发现了。无奈之下,陆某坦白了一切。

杨某虽然气愤,但也没有为难陆某。在2024年4月份,二人协议离婚,自此分道扬镳。

但是杨某同意放过陆某,没说同意放过王某,所以他选择了报警。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 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强 奸罪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中有几项条件十分重要:

第一,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

也就是说,如果不知道对方配偶是军人身份,是不构成该罪的。

第二,同居或者结婚。

其中长期稳定共同居住、形成实质生活依附关系的行为,均会被认定为“同居”。

但需要注意,陆某是否怀孕,只是认定同居的条件之一,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同居。

如果二人只是因生理需求偶然发生关系时住一起,哪怕怀孕了,也不会被认定为同居。

本案中,王某一开始还挺有自信,面对审讯坚称自己不知道陆某是军嫂,但警方很快就从他与陆某的聊天记录中找到了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是知道陆某军嫂身份的。

再加上王某在与陆某发生关系后没多久,便拿上行李长期住在了陆某家中,形成了实质性的生活依附,这符合“同居”的构成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但王某不服,认为法院的量刑过重,关个几个月就行了,于是他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不仅破坏了军婚,还让陆某怀孕后堕胎,甚至导致杨某与陆某离婚,他的行为对杨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负担、损害国防利益,后果极为严重。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也许有人会问,为何王某的行为只构成破坏军婚,不构成重婚,他们不是同居了吗?

《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法律实践中,“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由此可见,要认定王某与陆某构成重婚罪,必须证明二人存在同居行为,且存在让周边的邻居或亲友属都认为二人是夫妻才行。

结合王某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事实,就需要存在同居的行为,但光有同居行为不行,必须要有王某与陆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否则不能成立重婚罪。

法院之所以没有认定王某构成重婚罪,其实也是因为缺乏相应证据。毕竟这种不光彩的事,没人愿意大张旗鼓的公开。

最后,军人舍小家、为大家,坚守国防一线、守护家国安宁,他们的婚姻和家庭,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法律的特殊守护。法院对王某的重罚,就是在告诉大家,军婚不容侵犯,涉军权益不容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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