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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驿城区公安分局使用“新华街派出所”公章出具信访答复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法律

关于驿城区公安分局使用“新华街派出所”公章出具信访答复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法律分析
一、事实经过
一位网友向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书面举报,反映该局违规为郭威办理户口登记的问题。2026 年 5 月 25 日,驿城区公安分局以驿公信告知〔 2026〕第 220 号《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书面答复举报人,内容为:“你反映的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违规为郭威办理户口登记的问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已转送新华派出所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告知书加盖“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信访专用章”。落款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26 日。
2026 年 7 月 2 日,举报人收到落款为“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新华街派出所”,文号为驿公信回复字 (2026)220 号的回复函,加盖“新华街派出所”公章。
二、核心问题
经网络查询,驻马店市驿城区范围内不存在“新华街派出所”这一公安机关,驿城区规范名称为“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新华派出所”。
驿城区公安分局 5 月 26 号明确告知举报人由新华派出所负责答复,然而 7 月 2 号实际答复的却是根本不存在的“新华街派出所”,且两份文书共用 “220 号”文号,严重违反公文处理规范。
三、法律分析
1、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驿城区不存在新华街派出所的情况下,该公章若系无权指认私自刻制并使用,即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2、使用伪造公章出具的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需加盖本机关印章方具备法律效力。以不存在的机构名义作出答复,是对信访制度的公然践踏。
3,即使印章真实,亦属严重程序违法,用非本机关公章出具答复,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该答复在法律上无效。
四,结论
驿城区公安分局告知由新华派出所答复,实际却出现新华街派出所的虚假公章。举报人有权要求驿城区公安分局就举报事项依法重新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并请求有关部门对公章的真实性及来源予以调查核实。

评论列表

用户14xxx04
用户14xxx04 3
2026-08-03 19:36
慢慢来一点一点的把假的东西就全部找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