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先生承租一处公房,早年与妻子离婚后,前妻携女儿暂住该房屋,搬离后前妻将房间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房屋遭遇征收,三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前妻与女儿合计分得 200 余万元补偿款,剩余归刘先生。
协议签署后,前妻提出反悔,称签约时误以为补偿总额 300 余万元,并不知晓实际总额接近 500 万元,要求重新分割补偿利益。
补偿款尚未发放,刘先生前妻已经提出撤销分配协议。刘先生前妻认为,三人协商时掌握的数字不完整,如果早知道补偿总额接近 500 万元,绝不会同意只与女儿合拿 200 多万元。
刘先生则坚持,征收组已经组织多次商谈,刘先生、前妻和女儿均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分配方案并非临时决定。
争议的关键,并不只是 500 万元补偿款如何切分。2021 年 4 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典型案例,其中居某与陈某一案与这场纠纷有相近之处。
居某户口登记在外婆承租的公房内,小时候也确实居住过。后来,居某在别处享受福利分房。外婆的公房征收后,居某要求参与补偿,法院没有支持。裁判审查的重点,是福利分房是否已经解决居住困难,而不是户口本上是否仍有姓名。
刘先生前妻同样面临这道认定问题。公开信息显示,刘先生前妻早年曾作为配房人员,在父亲单位享受福利分房。
若相关调配单、配房人口名单和受配面积能够证实住房困难已经解决,刘先生前妻即使户口仍留在老公房,也未必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
前妻能够协商拿到 200 余万元,更多源于家庭成员之间亲情让渡,并非仅凭户籍就法定享有对应份额。
另一起周某与王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也说明户口与实际居住不能混为一谈。王某结婚后迁出母亲周某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又把户口迁回,却没有重新入住。
房屋征收时,王某要求分钱,上海静安法院认定王某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标准,补偿利益由承租人周某取得。离婚后真正搬回、长期稳定居住,又没有其他福利住房的人,居住利益则需要结合证据另行审查。
这时再回看刘先生家的过往,事情逐渐清晰。刘先生的爷爷奶奶早年腾出公房供刘先生结婚使用,承租人后来变更为刘先生。离婚后,刘先生住小房间,前妻带女儿住大房间。
几年后,前妻与女儿搬离,前妻把空房间出租并收取租金,刘先生继续居住,承担房屋日常管理和相关费用。
早年离婚协议仅约定居住安排,并未预先对多年后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标准作出约定,不能直接以居住面积推导补偿份额。
前妻能否以不知道总额为由推翻协议,还要经过完整证据审查。2022 年施行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明确,重大误解可以涉及价格、数量等认识错误,但提出撤销的一方必须证明,错误真实存在,而且没有这一错误就不会签约。
若刘先生故意隐瞒已经确定的补偿结算材料,协议可能被重新审查;若征收金额在多轮协商中能够查询,前妻只是签字后觉得所得偏少,性质便更接近事后反悔。
静安法院公布的俞甲与卜某家庭协议案也提供了参照。两个家庭在房屋征收时签下书面分配方案,后来一方要求重新分割。法院查明协议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按照家庭协议确定利益。
家庭成员签字时,往往已经把房屋来源、居住时间、日常承担和亲情照顾一并纳入考量,不能只看最后数字是否完全均等。
因此,刘先生前妻若坚持重新分配,必须拿出具体材料,证明刘先生隐瞒总额、提供虚假信息,或者签约时确有足以改变决定的认识错误。
单凭后来知晓总额约为 500 万元,还不足以直接让书面协议失效。真正决定结果的,将是福利分房档案、实际居住记录、征收结算材料和三人协商全过程证据,而不是一句当时没想到补偿总额如此之高。
信源:新民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