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有市民一眼认出一辆特警车的车型号可能是价值100多万元的老款豪车,但车标却是长城的,认为这种擅自篡改商标的行为违法,于是进行了举报。后警方回应称涉事特警车的确存在人为换标的情况,目前已经进行整改。
据悉,当地市民日常出行途中,偶遇车牌号为“蒙K30**警”的黑色特警越野车,整车喷涂全套特警POLICE字样、车身配有制式警徽、车顶安装标准红蓝警灯,警用号牌齐全,从外观上看是标准执勤警车。
但该市民一眼就看出了破绽,这台车的车身轮廓、中网造型,和车头车尾安装的长城汽车车标完全不匹配,明显是后期人为替换的,就是不知道为何要替换。
之后,该市民将这辆特警车牌照放到网上,想要印证下自己的猜测。万万没想到,大量网友留言讨论起了这辆车的型号,都知道肯定不是长城的。
有网友表示,警车作为执法车辆,自己反倒触碰交通法规,实在难以接受。
还有网友提出质疑,车辆档案登记信息和实车标识对不上,日常执勤、年检、应急处置都会埋下隐患,必须查清是谁主导改装,对管理人员问责。
事情发酵后,有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当地公安系统核实细节,最终确认车辆本体确实并非长城品牌,前后车标全部为后期加装替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即便这是一辆特警车,也要遵守交通法规的约束,坚决不能擅自改动车辆原有外形以及技术参数等。
一旦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应该对擅自篡改者进行相应的警告或罚款处罚。
其次,长城汽车的车标属于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
涉事特警车在未经品牌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情节严重的,这种替换商标的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
执法人员不可能不知道这种行为违法,却还是有人擅自改动商标,这就是知法犯法。
因此,一旦查到是谁改的,应当对其予以相应的政务处分。
最后,这件事很小,但影响很大。咱们普通人开车,私自换车标上路被查到都要挨罚,特警车天天在路上执勤,负责维护交通秩序,本身就是法规的“活宣传牌”,要是执法者自己先打破规矩,很容易让群众产生“双重标准”的观感,损害公安公信力。
执法车辆的配件损坏,完全可以走正规采购流程申领原厂配件,临时替换其他品牌车标,本质是图省事、轻规则的侥幸心态。
规则不分公私,只有执法者先守法,才能让群众真正信服法律法规。
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