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世留下 10 万欠款,他的父母、女儿不想还债,写下文书假意放弃遗产,背地里领取死者抚恤金、丧葬费 20 余万钱款,债主无奈起诉,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2026 年 5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其中第二件就是华某公司、马某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最高法把这起案件列入典型案例,关键并非欠款数额,而是杨某君的三名继承人留下了两组不同的行为记录。一组是交给法院的放弃声明,另一组则是领取、处分财产和实际还款。
2024 年,杨某君去世前,曾向华某公司、马某桂借款 10 万元。杨某君死亡后,债权人把杨某君的父亲杨某祥、母亲张某娣、女儿程某告上法庭,希望三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欠款。
一审时,杨某祥、张某娣、程某均提交书面材料,表示放弃杨某君的全部遗产。由于三人当时明确表示不继承,债权人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问题出在判决之后。经张某娣、程某同意,杨某祥领取了与杨某君死亡有关的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 20 余万元。
这里有个容易忽略的细节,这 20 余万元不能简单全部称为遗产。按照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在参保人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则有各自的保障属性。最高法裁判理由真正抓住的,是三人已经实际领取、处分杨某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合法遗产。
债权人发现情况变化后提起上诉,同时申请由某区民政局担任杨某君的遗产管理人。案件审理期间,杨某祥、张某娣、程某又向法院递交放弃继承声明。
可另一场借款纠纷的二审调解留下了更直接的证据。三人与华某公司、马某桂达成协议,同意在继承杨某君遗产的范围内偿还 10 万元本金以及相应利息、律师费,杨某祥随后实际支付 5 万元。
法院此时需要判断的,已经不只是三人有没有写过声明,而是三人有没有真正退出继承。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最高法后来说明,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属于兜底安排,只适用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确实全部放弃继承。继承人书面说放弃,却继续占有、处分遗产,就不符合这一条件。
同一天发布的另一件典型案例,正好把区别讲得更清楚。刘某忠在 2020 年 7 月向某银行贷款 55 万元,并用名下房屋抵押,贷款期限至 2030 年。2023 年 3 月刘某忠去世后,继承人均真实放弃继承,也没有继续占有遗产。
银行申请后,法院指定某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随后由民政局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处理贷款清偿,必要管理费用也可依法从遗产中列支。
杨某君案则不同。杨某祥、张某娣、程某虽然先后写下放弃继承材料,却已经用实际行为作出相反选择。
法院认定三人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杨某君并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债权人要求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申请被驳回。
这个结果并不意味着剩余债务没人承担。最高法明确指出,债权人发现继承人一面声明放弃,一面仍占有使用遗产,可以直接以继承人为被告另行起诉,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主张债权。
杨某祥已经支付 5 万元,剩余本金及相关利息、律师费仍可依法继续处理。2026 年 5 月 21 日,最高法公开发布杨某君案,也由此明确了一条具体边界,放弃继承既要看书面表示,也要看后续实际行为。
信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