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兄弟二人约定:老大负责赡养母亲,老二负责赡养父亲,母亲去世后,老二病重无法继续赡养父亲,此时老大却拒绝赡养父亲。他表示根据兄弟二人的约定,自己的赡养义务已经完成。快要饿死的老父亲只有将两个儿子告了。
据悉,这对老夫妇一共养育了两个儿子,两个孩子出生的时候,夫妇两年纪尚轻,那时候,生活条件也极为不易,家境本来就不好,老两口非常辛地的把两个孩子拉扯大,但是家底实在太薄,所以,两个儿子成家的时候也没有给什么资产聘礼,两个儿子成家后的生活,也都是靠各自努力奋斗得来。
尤其是老二,因为身体不太好,所以,一直生活的比较艰辛。但是好在儿子们还比较争气,自从成家成年以后,都不曾向老两口要过生活费,都是靠自己的劳动能力在努力过活。
老两口也靠东赚一点,西赚一点,缝缝补补过着日子,后来老两口年纪很大,慢慢地不能劳动了,这时候。儿子们就商量起来给父母养老的事情。
老大和老二口头商量好:由老大赡养母亲,老二赡养父亲,这样双方都可以减轻一点负担,谁也不要干涉另外一个;两人就这样心照不宣的赡养着父母。
后来,母亲因病离世,老大母亲安葬之后,觉得自己终于可以轻松一下了,不料父亲却对老大提出了要求,要他每个月给自己一点生活费。
老大就向老二询问这是怎么回事,老二表示。自己的生活条件也不是很好,而且身体也很差,经常也要就医,每年还要花不少医药费。
所以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给父亲生活费了,父亲才会去找老大要钱。
老大这时候很生气,他对老二表示,当时双方是商量好的,由他来赡养母亲,老二赡养父亲,现在母亲走了,安葬费也是自己一个人出的,他已经完成了赡养义务。凭什么还要他继续赡养父亲?按照他们兄弟二人之前的约定,赡养父亲是老二的义务。
老二当然知道这个约定,所以他也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他自己确实能力有限。
可是,老父亲不这么认为。他认为当初他们老夫妻两人辛辛苦苦把两个儿子拉扯大,对两个儿子的付出是平等的。
不管他们两个兄弟之间是什么样的口头约定,赡养父亲母亲是他们两个共同的义务。
他对老大说:“你们兄弟二人如何商议,我不知道,我也不管,但是我是你的父亲,也是老二的父亲,我和你母亲拉扯你们两个长大,对待你们二人是一碗水端平的。”
老大则对父亲言明,自己花了很多钱给母亲,母亲的葬礼都是他一个人操持的。老二什么都没管过,我也没有因为母亲的事找过他,既然父母都是一碗水端平,没有给他这个老大更多的偏爱和更多的资源。凭什么他要最后承担起更多的赡养责任来呢?
总不能因为他能力强一点,就逮着他一个人薅吧。他也有自己的家庭,自己的孩子,自己的生活,他觉得父亲这样做不公平。
所以,他拒绝支付父亲的赡养费,而老二因为自己生活一直很困难,也没有钱支付赡养费。
就这样,老父亲的赡养费一直没着落。
老父亲的身体日复一日的差下去,又没有失去劳动能力,最后实在没有办法了,只有将两个儿子告了上去。
最后判决如下:老大和老二两人每月分别支付300元给父亲作为赡养费。
这是一个典型的多子女分别赡养父母的案例。
但是,请注意:家庭子女多,在现实生活中分养父母,谁拿退休工资谁就养父母的情形。全部都是子女之间内部的约定,自始至终都不产生法律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规定 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基于血缘产生的法定强制义务,无法自行免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案例当中的老大和老二自行约定,各自分养父母其中一个,只是兄弟二人的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赡养母亲的付出是成年子女履行对母亲的法定义务,而赡养父亲的责任是另一项独立的法定义务,两者是不能够互相抵消的。尤其是不能说我已经养过了母亲,就不再养父亲了。
关于这件事,您怎么看?
信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