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8月15日报道,安徽,一男子聚餐喝酒后,非要骑摩托车离开,当时长时间、多场次的连续饮酒,导致他醉得厉害,朋友劝他别骑车了,但男子不听,在全体人员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朋友怕出事,骑车跟在后面,不过没能跟上,最后男子撞上绿化带身亡,家属悲痛欲绝,将5名好友起诉到法院,索赔45万多!
不少人始终认为,同桌朋友执意冒险,旁人只要开口劝说,后续出现任何意外都与自己无关。
但司法审判的落地结果表明,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备明确法律标准,单纯的形式化提醒无法免除责任疏漏带来的后果。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不在于当事人醉酒驾车的过错本身,而在于同饮人员履职不到位引发的连带追责问题。
涉事男子张某自行组织多场聚餐活动,酒局场地多次更换,持续累积大量饮酒。
连续多轮饮酒过后,张某身体出现剧烈醉酒反应,频繁呕吐,肢体平衡能力大幅下降,行动状态极不稳定。
聚餐结束后,状态严重失控的张某,执意驾驶私人摩托车独自返程,无视身边所有人的安全提示。
在场五名同行人员均察觉到危险,集体对张某的危险出行行为进行制止。
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一名同行人员骑行电动车紧随其后,希望通过实时看护规避突发风险。
两种交通工具的速度差距悬殊,尾随人员短时间内便彻底失去张某的行驶踪迹。
失去外部约束的张某,在深度醉酒状态下无法精准操控车辆,骑行途中径直撞上路边绿化带。
事故造成严重身体损伤,现场救援与院内抢救工作接连开展,最终未能挽回张某生命。
交管部门经过现场勘查、酒精检测、行驶轨迹核验,出具正式事故责任认定文书。
张某醉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安全通行规则,是本次事故的唯一责任主体。
事故全部过错归于张某个人,同行人员不承担任何交通层面的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的明确划分,并没有平息本次纠纷,张某家属难以接受亲人离世的结果。
家属坚持认为,当晚一同聚餐的人员存在明显过错,没有尽到彻底制止危险行为的责任。
针对五名同饮人员,家属正式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赔偿,索赔金额共计四十五万余元。
案件进入司法审理阶段后,法院重点核查酒局全程的细节,严格界定各方民事义务与过错程度。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饮酒行为、出行安全具备首要管控责任,需要承担主要后果。
张某作为酒局组织者,主动主导饮酒节奏,在身体严重醉酒、意识模糊的状态下依旧执意驾车。
个人漠视安全、违规操作的行为,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自行承担九成民事责任。
剩余责任划分,主要依据同饮人员的具体行为与履职漏洞判定。
尾随看护的同行人员刘某,虽有劝阻和跟进行为,但整体处置方式流于表面,缺乏实质性风控手段。
刘某未采取扣留车钥匙、联系家属对接、报警求助等有效措施,无法有效阻断危险发生。
履职不完善的行为构成法定过错,最终被判定承担6%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与酒水采购的骆某,助推了整场饮酒活动,未及时约束过量饮酒行为,承担4%的民事责任。
其余三名参与者无劝酒、购酒行为,且已尽到合理劝阻义务,不存在履职瑕疵,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后,张某家属对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存在极大异议。
家属坚持认为所有同饮人员都应承担更高比例责任,维权态度强硬,随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彻底驳回家属的上诉诉求,案件就此终审落槌。
整场维权过程中,家属始终坚持强硬追责态度,试图通过司法途径将损失分摊至所有聚餐人员。
但法律评判以客观事实和法定责任为基准,不会因家属悲痛情绪随意扩大追责范围。
家属两轮起诉、坚决追责的操作,最终没能改变审判结果,仅两名存在履职疏漏的人员承担对应赔偿。
目前案件所有司法流程全部完结,判决内容已落实到位,相关赔偿款项均已足额履行。
张某离世的既定事实无法逆转,其家属始终难以走出亲人离世的悲痛,强硬维权无果后,只能接受最终司法结果。
两名承担责任的男子,因自身聚餐过程中的疏忽大意,付出了切实的经济代价。
他们当初仅凭口头劝阻、简单尾随的敷衍式看护,试图规避风险,最终换来法律追责,留下深刻教训。
其余参与聚餐的人员,虽无需担责,但也彻底认清酒局背后的法律底线,摒弃了过往的侥幸社交心态。
这起案件直观证明,酒局情谊不能等同于责任豁免,任何形式的履职缺位,都可能引发不可逆的人生代价与法律后果。
信息来源:《男子聚餐后执意醉驾身亡,事发前好友劝阻无效骑车跟随终因车速悬殊未跟上,家属向5名聚餐者索赔45万余元,法院:好友未有效制止,判赔11万元》大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