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一离异女子带娃生活艰难,也耐不住寂寞,只好重新找下家,凭借丰满的身材吸引了新的男人,二人一见钟情,火速结婚。女子以为自己遇到了真爱,还把前夫儿子的姓氏改了,跟随二婚丈夫一个姓,共同生活了几十年。男子把继子养大成人,女子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闹离婚,男子无奈同意了,但前提是返还继子的抚养费!
(来源:深圳新闻网8月19日报道)
原来,女子杨某有过一段婚姻,过得并不顺心,就离婚了,儿子判给自己后,就收拾东西离开了原来的家。
她一个人带着孩子,还要打工赚钱,日子特别艰难,再加上自己也倍感孤独,耐不住寂寞,眼看单身日子没法过下去了。
思来想去,杨某觉得自己还年轻,不能一直单着,不如重新找个对象,顺便给儿子弄个好爸爸,为儿子创建一个完整的家庭生活。
之后,杨某就让周围的亲朋好友,帮忙介绍,再加上自己长得相当不错,美艳动人,身材丰满,五官秀气,一点不输给未婚的小姑娘。
说来运气也不错,杨某很快就认识了男子李某,对方长得一表人才,也是二婚,两人谁也不用笑话谁!
更重要的是,双方一见钟情!也许是缘分,杨某和李某说话很投缘,聊得热火朝天......
恋爱没多久,他们就火速在一起,开启了新的婚姻生活,2012年登记结婚。
二婚之后,杨某和李某的关系还算不错,过了一段时间,家里每天都充满了欢声笑语,两个人都精神了很多。
为此,杨某认为自己遇到了这辈子的真爱,表示以后要死心塌地地跟着李某,用一生去照顾李某。
同时,杨某为了让家庭更加和谐,就把前夫儿子的户口迁到现任丈夫李某家,还给孩子改了姓氏,以后一直姓李。
令人遗憾的是,二人结了婚,一直没有共同的孩子,夫妻俩就全身心地抚养杨某的儿子,把孩子照顾得无微不至,孩子从来没有受到过半点委屈。
时间过得很快,二人的婚姻一下子就维持了14年,继子也长大成人,眼看着就要享清福,却迎来了闹心的一幕。
杨某越来越嫌弃李某变老了,外表不好看了,怎么看都不顺眼,再加上日常生活琐事,两口子总是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斗嘴。
杨某脾气一上来,就去提离婚,一开始被劝回,隔了一段时间,又提离婚,看来实在不想和李某过日子了。
确切地说,杨某心变了,不爱李某了,二人没有共同孩子,感情说淡就淡,说离也没啥牵绊,儿子肯定会跟着亲妈走......
李某也能感觉到杨某和之前不一样了,尤其是她离婚的意志很坚决,使得李某很无奈,只得放手。
不过,李某有个条件,同意离婚,但是14年继子的抚养费得归还自己,心想不能让自己白给别人养儿子,太憋屈了!
从法律上讲,一旦形成继父母的亲情关系,就构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拟制血亲,抚养属于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在该事件中,女子杨某和男子李某重新组建家庭,李某长期和继子共同生活,承担生活、教育开支,继子改姓,已经形成受抚养教育的继父子关系,产生了拟制血亲。
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抚养未成年继子,属于法定义务,不是有偿劳务,离婚时不能以无血缘关系为由,向孩子亲生母亲杨某索要抚养费补偿。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是继子而自愿共同抚养,再婚一开始就知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离婚不能要补偿。
当然,如果李某一直被骗以为孩子是亲生,离婚才发现并非自己骨肉,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之后,继父子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解除,李某不再有抚养义务,继子未来也不再对李某承担法定赡养义务。但离婚时,李某不能要求女方把过去已经付出的抚养费退回来。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