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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该!”8月19日报道,广州,顾客到餐馆就餐,要吃水蛇粥。服务员说现在没有,可

“活该!”8月19日报道,广州,顾客到餐馆就餐,要吃水蛇粥。服务员说现在没有,可以做眼镜蛇,顾客同意了,吃完三天后就把商家举报了。结果市监局不仅处罚了商家,还把顾客一起罚了,顾客不服,告到法院也没赢!网友:举报用得着吃?


2024年3月的一个晚上,广州市某家餐馆来了两位特别的客人。其中一位姓张,他和朋友落座之前,手机就已经打开了拍摄模式。他主动向服务员打听:“你们这儿有水蛇粥吗?”


服务员答复很直接:“水蛇粥今天没有,不过有眼镜蛇。”张某没有犹豫,谈好价格和做法,当场拍板:“好,就做眼镜蛇。”


一顿饭吃得有滋有味,视频素材也拍得满满当当。三天之后,广州市监部门收到了张某寄来的投诉举报材料——他认为这家餐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要求退赔餐费,并依法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


有预谋地进店、有意识地点餐、有目的地拍摄、有策略地举报,这套操作行云流水。如果只看前半段,这像一出“卧底取证”的好戏;但后半段的剧情,却完全超出了张某的预料。


市监局接到举报后,不仅对涉事餐馆销售野生蛇类的行为立了案,同时对张某本人也立了案。2024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理由是:他食用的蛇类野生动物,经鉴定来源明确,其行为违反了当地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


张某想不明白:我是为了取证才吃的,怎么反倒罚到我头上了?他申请了行政复议,被维持原处罚决定,于是起诉到法院。


一审败诉,他不服,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庭上,张某坚持自己的说法——食用眼镜蛇是为了“固定证据”,是打击违法的必要手段。


广铁中院的判决把话说得很明白:公民有权举报售卖野生动物的经营者,但这项权利,从来不意味着举报人必须亲自购买、亲自食用。


张某明知自己吃的是野生蛇类,进店前就开始拍摄,事前准备做得那么充分,说明他完全清楚行为的性质。事后举报,不能为事前的违法行为“免责”。


二审判决下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消息传开,网上各种声音都有。有人说张某“活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也有人觉得他动机虽然不纯,但客观上确实端掉了一个卖野味的窝点,算是“以毒攻毒”。但法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很清晰的信号:打击违法,不能以“自己先违法”为前提。


如果单纯为了举报,网上已经有这家店卖野味的信息,他完全可以拿着这些线索直接向监管部门反映。就算需要实地取证,拍菜单、录对话、留票据、打包剩余物送检,哪一条路走不通?非要“自己吃一口”才算数?这个逻辑本身就站不住脚。


更值得追问的是,如果这顿饭吃完,市监局没发现张某也吃了,他会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也违法了?大概率不会。他想要的,是“我举报了你,你挨罚,我还能退钱”的结果,而不是“我跟你一起进局子”。


这恰恰是法院判决最犀利的地方:违法就是违法,不能因为事后做了件“好事”,就把之前做的“错事”一笔勾销。举报权不是“免罚金牌”,更不是“先上车后补票”的通行证。


也有网友提出了一种猜测:张某会不会是在怀疑商家挂羊头卖狗肉,拿养殖蛇冒充野生蛇,所以非得亲口尝尝来“验货”?这种说法听起来有点道理,但经不起推敲。


如果真是为了验真假,拍下商家处理食材的过程、留存样本送检,都比亲自下筷更有说服力。何况,野生蛇和养殖蛇在口感上的差异,普通人未必分得清,靠“吃一口”来判断真假,本身就不靠谱。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指出,合法取证的路径有很多,不需要以“自己也吃一口”为代价。


说到底,这件事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它触碰了一个普遍的社会心理:为了一个“好的目的”,能不能用“坏的手段”?很多人潜意识里觉得,只要结果正义,过程可以通融。


但法律不认“将功补过”,更不认“曲线救国”。你举报商家卖野味,法律支持你;但你自己也吃了野味,法律同样不会装看不见。


这起案件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2025年5月,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顾客在明知餐馆可提供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食用了“舟山眼镜蛇”,最终同样被处以7000元罚款。这说明,张某并非个案,广州地区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查处。


所以,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醒其实很简单:想当“吹哨人”,先别把自己变成“同案犯”。拍个照、录个像、打个电话,该举报举报,该走人走人。千万别为了“正义”,先把自己搭进去。毕竟,法律的天平上,没有“功过相抵”这回事。


信源:《吃了“眼镜蛇”后反手举报商家卖野味, 顾客与商家双双被罚,顾客不服诉至法院被驳回,法院:明知是野生蛇类仍下单食用,不能免责》广州日报

评论列表

望天
望天 3
2026-08-21 11:44
人家开店只是赚点灰钱,他却想赚黑钱!最坏这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