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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给母亲迁户口办手续时,发现住了30年的房子,早在26年前被悄悄过户到陌

上海,男子给母亲迁户口办手续时,发现住了30年的房子,早在26年前被悄悄过户到陌生女子名下。成了别人的房子。离奇的是,同小区一孤老头的房子也登记在这个陌生女子名下,深挖后发现,女子竟是原物业股东,疑似利用职权暗箱操作。如今,女子早已移居澳大利亚,时隔26年,房子还能追回吗?

真正决定这套房子命运的,可能不是丁先生一家住了多少年,而是2000年前后留下的那批购房材料。

丁先生一家居住的浦东老公房来源于1995年前后的拆迁安置,最初按照公房管理。丁先生后来办理母亲户口迁入及承租手续,才发现房屋产权早已登记到岳姓女子名下。

按照丁先生一方的说法,家里与岳姓女子并不相识,因此已经通过律师调取历史交易档案,并提起诉讼。至于岳姓女子是否利用物业股东身份违规办理,目前仍需以法院查明的证据为准,不能仅凭网传信息定性。

这样的纠纷在上海并非没有可供参照的司法案例。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沪0115民初49573号案件中,一套牟平路公房同样来自动迁安置。

1993年10月,张杨路一处房屋动迁,李某某、李晓冰、李佳倩等家庭成员获得安置。2000年5月19日,相关家庭成员户口已经迁入涉案房屋。

三个月后,事情发生变化。

2000年8月16日,李某某与有关单位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把67.56平方米的公房买了下来。房屋全部售价23331元,折扣后的实际付款金额为18665元。

多年后法院重新审查当年的材料,发现一个关键问题。《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本应由李晓冰确认的签名,并不是李晓冰本人书写。

这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细节。李晓冰属于具有相应购房资格的同住成年人,相关权利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随意由别人处理。

案件中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晓冰后来追认了购房行为。法院还查明,当年代理办理公房出售手续的物业公司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

最终,法院认定相关公房出售合同无效。

不过,另一宗上海案件又说明,签名存在争议并不意味着房屋一定能够追回。

浦东另一套公房在2000年6月8日签订出售合同。多年后,有家庭成员提出《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非本人签署,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调查时却发现,该家庭成员在2017年的另一场诉讼中曾经亲自到庭,并明确表示对当年的公房出售合同没有异议,还陈述办理购买售后公房手续时本人到过现场。

前后说法出现矛盾,案件判断也随之改变。法院没有单独抓住笔迹问题,而是把当事人是否到场、印章使用情况、过去的庭审陈述等材料放在一起审查,最终没有支持推翻原购房合同的请求。

时间再往后,还有一个更接近“二十多年后翻旧账”的案例。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6169号案件涉及一套1996年12月动迁取得的公房。2000年9月2日形成家庭购买公房协议,10月9日签订出售合同,2001年4月2日完成产权登记。2013年,房屋又以175万元出售给案外人。

到了2024年的诉讼中,法院依然回头核对1996年的动迁来源、2000年的购房协议、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和租赁资料。

原告虽然长期住在房内,但法院查明,2000年10月9日购房合同签订时,原告户籍并不在涉案房屋,因此不符合案件所适用规则中的相关同住人条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最终没有得到支持。

这三个案件放在一起,丁先生现在最需要查清的东西其实已经很具体。

1995年前后的拆迁安置对象有哪些人,公房租赁卡登记谁的名字,2000年前后是谁提出购买,家庭购房协议是谁签字盖章,当年房改的购房款由谁支付,岳姓女子又凭什么材料成为登记权利人,这些原始记录缺一项,案件走向都可能不同。

所以,26年并不会让历史材料失去审查价值,但住了30年也不能直接等同于拥有产权。丁先生能不能把房子恢复到应有的权利状态,最终仍要回到那批二十多年前的档案上。真正的悬念,也正藏在那些签名、印章、付款凭证和产权登记材料里。

信息来源:新民晚报《住了 30 年的家,26 年前竟卖给陌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