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房东看到女租客怀孕后,质问:“你怀孕为什么不告诉我?”女租客懵了,孩子又不是你的为什么要告诉你?可男房东却说:“我的房子借死不借生,你们住这里晦气,限你一个星期内搬走……”
社区调解桌上,一张新打印出来的《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摆在王女士面前。上面的要求一条比一条细,不许在出租屋里生产,不许在屋里坐月子,月嫂和护理人员不能进门,连产后康复设备也不准带进来。
更离谱的是,预产期前30天,她还得向房东说明自己准备去哪里生孩子、在哪里坐月子,并拿出相应证明。
王女士和丈夫看着这张纸,第一反应不是生气,而是发懵。房子已经租下来了,合同也签了,租金和押金都交了,怎么住进来以后,房东还能临时给生活加一道又一道门槛?
事情得从搬家说起。王女士怀孕后,考虑到以后孩子出生,一家三口住得宽敞些,便和丈夫重新找房。
两个人跟着中介跑了半个月,终于找到合适的房子,租期一年,押金和三个月租金一次性交清,8月1日正式入住。
没想到才住几天,家里一个电器出了问题。王女士联系房东上门维修,房东进门后发现她穿着孕妇装,态度突然变了,追问她为什么怀孕却没有提前说明,还表示,如果早知道租客是孕妇,这套房就不会出租。
王女士想不通。怀孕是个人生活情况,租房时合同里也没有“孕妇不得承租”这一条,更不存在必须向房东报备怀孕的约定。
可房东随后提出所谓“借死不借生”的说法,认为孕妇在房内生产、坐月子会影响自家的运势,并要求夫妻俩一周内搬走。
这句话让王女士难受的,不只是听着刺耳,而是现实成本。为了这次搬家,两个人已经花了不少精力和费用,箱子刚拆完,生活刚安顿好,如今又被要求重新找房。对一个孕妇来说,搬家本身就比普通人麻烦得多。
夫妻俩没有接受,转而找到社区调解。房东后来虽然松口说可以继续住,却又拿出了那份补充告知书。问题也由此变得更清楚,原合同已经生效,一方能不能在事后单独增加义务?
答案并不复杂。《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换句话说,补充条款并不是谁写出来、递到对方面前就自动有效。
尤其是那些明显增加一方负担、限制正常居住权利的内容,不能只靠出租人单方面决定。
类似的道理,在法院审理过的租赁案件里早有体现。2018年,北京张先生在租期没有届满时被出租方提前要求搬离,后来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支持其退还剩余租金、押金,并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个案例说明,固定租期不是一句空话,合同没有到期,出租方不能因为自己的安排变化,把全部损失推给租客。
还有一起更早的徐蕾租房押金案。双方后来签过终止协议,出租方据此主张押金不用再退,但法院认为,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写明承租人放弃押金,不能凭一段笼统表述,就抹掉原合同里已经约定好的权利。
这个判决背后的逻辑同样适用于现实租房,一份后来出现的新文件,不能天然压过原合同。
王女士最终重新找到了住处,原房东同意支付违约金和搬家费。事情没有闹到法庭,但结果已经说明,租房关系里真正起作用的,不是谁嗓门大,也不是谁手里有房本,而是双方已经签下的合同和法律确定的边界。
民间习惯可以存在,个人也可以有自己的忌讳,但如果这种忌讳要转化成对他人的强制要求,就必须看合同有没有约定、法律是否允许。房东有权选择租给谁,可一旦自愿签约并交付房屋,就应当尊重已经形成的租赁关系。
这件事最值得普通人记住的,其实不是那句“借死不借生”有多荒唐,而是生活中很多纠纷都发生在“合同已经签了,却有人临时改规矩”的时候。
遇到这种情况,别急着被一句“这是我的房子”吓住,先把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和后来追加的书面材料留好。
很多时候,判断谁有理,不需要争得面红耳赤,只要看看当初白纸黑字究竟写了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