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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3岁男子坐顺风车,认识了36岁的女子,两人相谈甚欢,都相见恨晚,两人很快

上海,23岁男子坐顺风车,认识了36岁的女子,两人相谈甚欢,都相见恨晚,两人很快就闪婚了,男子感到自己遇到的就是真爱,他将一套价值975万的房子,把99%的份额登记在妻子名下,但是他们结婚后才共同生活6个月,就离婚了,女子要求分割房产,法院这样判了。

曹先生23岁,青春阳光,年轻又帅气,他坐顺风车,遇到了36岁的郑女士,坐在他旁边的郑女士,端庄优雅,气质出众。

这般成熟有魅力的女子,在23岁的曹先生眼里,是非常美好浪漫的邂逅,他主动和心仪的郑女士聊天。

这一聊,曹先生发现,他和郑女士太能聊得来了,两人相谈甚欢,一路都有说有笑的,彼此都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茫茫人海中,能够遇到聊得来的人不容易,两人是赶紧加为好友。

分别之后,曹先生对郑女士念念不忘,他不由自主地联系郑女士,两人就这么熟悉起来。

曹先生觉得,这辈子他要娶的人就应当像郑女士一般的女子。

虽然郑女士的年龄摆在这里,比他大了13岁,但曹先生实在是不愿意错过郑女士,他和郑女士相恋了,而且很快确定了婚期,他们闪婚了。

一见投缘的恋情,实在难得,曹先生全身心投入了这段感情当中,既然已经遇到了一生可以相伴的人,他就要拿出自己的诚意来。

当时曹先生家的老宅拆迁,正好获得一套价值975万的安置房。

这是寄托着一家人希望的房子,但曹先生为了拿出自己的诚意,他一时冲动之下,就瞒着家人,将房子的99%的份额登记到郑女士名下,这寓意着他和妻子的爱能够长长久久。

可他想象中的美好与浪漫,终究抵不过现实的柴米油盐。

他和妻子,年龄差就摆在面前,一个25岁,一个36岁,13岁的年龄差,注定让他们对很多事情有着不同的见解,遇到问题两人意见难以一致,动不动就会吵架。

13岁的年龄差,也注定两人生活习惯不一样,曹先生还年轻,精力充沛,做事情多少会少一些耐心,少一份体贴,他考虑没有那么周到。

郑女士已是中年,考虑的东西自然会长久一些,稳重一些,想得多一些。

13岁的年龄差,他们的认知就摆在各自面前,有时候遇到问题,谁也无法说服谁。

虽然他们结婚有三年半,但是由于认知,生活习惯,想法都不一样,所以他们难以相处融洽,结婚三年多,他们在一起生活也仅仅只有半年时间。

这半年时间早已耗完了他们之间的感情,曹先生再也不会认为,妻子就是他一辈子要相伴的人了。

妻子提出了离婚,由于这套房子的99%的份额已经登记在妻子名下。既然离婚,郑女士认为这套房子的99%的份额就应该是她的,应该按照这个份额分割。

曹先生当然不愿意,当初他和郑女士结婚,是想拥有长长久久的婚姻,才舍得把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

如今他们离婚了,他还年轻,他和郑女士也没有孩子,他将来会拥有第2段婚姻,也许还会有自己的孩子,如果房子要不回来,他后面的生活会非常困难。

更何况这套房子是一家人的希望,当初瞒着一家人把房子登记在郑女士名下,家人是不同意的,要是要不回这套房子,他也不知道如何面对家人。

就这样,因为这套房子,他们离婚闹上了法庭。

本来房子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曹先生已经将99%的份额登记在邓女士名下,已经完成了物权转移登记,他是无法撤销赠予的。

不过曹先生将房子登记郑女士的名下,前提是想和她拥有长久的婚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但是郑女士和她只是生活了半年就提出离婚,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协议义务,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

他们只是共同生活了6个月,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的情况。

他们的婚姻属于闪婚闪离,因此法院判决,房子归曹先生所有,曹先生补偿郑女士50万。

那么你对他们的婚姻有何看法?来源:杭州网 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