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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男子和妻子以及两个朋友一起喝酒,喝到后面男子和妻子吵了起来,妻子想不通

湖南郴州,男子和妻子以及两个朋友一起喝酒,喝到后面男子和妻子吵了起来,妻子想不通从家中跳楼身亡,留下3个孩子,岳父母悲痛欲绝地把男子和两个朋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7.9万元,法院判了

一个29岁的年轻母亲,酒后从自家四楼厕所窗户跳了下去,留下三个孩子。事后,悲痛欲绝的岳父母把女婿和两个闺蜜告上法庭,索赔77.9万元。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

事情发生在2025年8月1日凌晨。

当天凌晨3点左右,男子和好友先在外面喝了酒,之后又回到自己家里继续喝。

男子的妻子,以及妻子的同事兼闺蜜刚好在一起,于是4个人又一直喝到了清晨。

到了早上6点多,男子扶着步态不稳的妻子回房休息,其他人也陆续去睡了。

但到了早上7点49分,男子和妻子突然在房间里吵了起来。

监控视频记录到了碰撞的声音。

他们的女儿被吵醒后哭着跑到客厅喊“妈妈从这里跳下去了”。

男子和朋友以及闺蜜都从房间里冲出来,跑下楼,这时候路人已经报了警。

妻子是从四楼厕所窗户坠落,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颅内损伤。

这个家有三个孩子,最大的也不过十岁左右,岳父母无法接受女儿就这么没了,把女婿和当晚一起喝酒的朋友、闺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7.9万余元。

法庭上,男子女儿的一份证词让人心酸,她说爸爸妈妈喝了酒经常吵架甚至打架,不喝酒的时候关系蛮好。

她还说妈妈之前就说过要跳楼,也做过跳楼的事,只是被防护网拦住了,而且每次做这些事都是喝了酒之后。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子是成年人,从4楼跳下去是她自己做出的选择,这个行为是她自己支配的。

虽然男子在处理夫妻矛盾时确实有不妥的地方,比如打了妻子一巴掌,但现有证据没法证明男子用言语刺激导致了妻子跳楼,所以男子主观上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不过考虑到两人结婚十多年,妻子给男子生了三个孩子,法院酌定由男子补偿岳父母5万元。

至于两个朋友,法院认为喝酒是朋友间正常聚会,没有证据证明她们强迫或劝酒,也无法预见她会跳楼,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岳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书,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别人不能为你的一时冲动买单。

只是可惜了三个孩子没有了妈妈,一对老人失去了女儿。

但是法院的判决只是说明很朴素的道理:成年人得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妻子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跳楼是她自己做出的决定,这个行为的后果首先要由她自己承担。

法律不能因为一个人死了,就无条件地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

也有人会说,丈夫打了她一巴掌,怎么能说没责任?

法院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明确认定丈夫处理矛盾的方式“确有不妥”。

但“不妥”和“法律上的过错”是两码事。

女儿在派出所的证词很关键——妈妈之前就说过要跳楼,也做过类似的事,而且都是喝了酒之后。

这说明妻子的偏激行为并非第一次,丈夫虽然了解这一点,但事发突然,法律上很难认定他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两个朋友不担责也好理解——就是朋友间正常喝酒,没有强迫劝酒,谁也不可能预见喝顿酒会出人命。

如果这都要赔钱,那以后谁还敢和朋友一起喝酒?

5万块补偿,法院说是“酌定”的。

这其实不是赔偿,是人道层面的抚慰——毕竟结婚十几年,生了三个孩子,出了这么大的事。

但这5万能弥补什么呢?

但对于男子来说,那一巴掌、那场争吵,他会后悔一辈子。

因为酒后的争执毁了一个家,这个代价谁也承担不起。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丈夫处理夫妻矛盾虽有不当,但无法证明其行为与妻子跳楼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观上不构成法律过错;两名同饮者无劝酒等不当行为,也无法预见跳楼后果。

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不为个人极端行为买单。

内容来源于:大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