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男子和妻子结婚多年,有了孩子,男子不幸得了癌症,他首先想到的不是怎么安置好妻子孩子,而是觉得自己死后,妻子会带着所有财产改嫁,这样就好了别人,于是他立遗嘱,把所有财产都给了亲弟弟。男子死后,妻子知道后不干,这些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凭啥给小叔子,于是起诉法院,要求撤销遗嘱,法院判了。
25岁的伍州和小他两岁的罗美结婚后,生了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有智力二级残疾。
两口子这些年攒下不少家底:柳北区盛庭苑一套住房,宝莲新都一间临街铺面和一个架空层。
房子和铺面都只登记在伍州一个人名下,但都是婚后夫妻一起挣来的。
但从2010年左右开始伍州身体不行了,常年生病吃药住院。
罗美说自己一直在照顾,还留着缴费凭证。
但伍州的弟弟和姐姐不这么认为,他们说2017年后罗美就带着小儿子搬出去住了,盛庭苑就剩伍州一个人。
这十来年,贴身伺候、喂药、跑医院的全是伍峰。
2023年,伍州确诊了癌症,病情恶化的很快。
确诊后也就一个月左右,罗美提出了离婚。
伍州心里凉透了,2023年9月27日,他在伍峰和姐姐在场的情况下,亲手写了一份遗嘱。
遗嘱写得很清楚:盛庭苑的房子全部给弟弟伍峰继承;宝莲新都的铺面,属于他的份额也给伍峰;架空层同样给伍峰。
白纸黑字签了名、写了日期,伍峰还录了视频。
从头到尾,罗美和两个儿子完全不知情。
2024年8月21日,伍州自己把宝莲新都那间铺面卖了,成交价67.2万。还了债主30万,剩下的37.2万转给了伍峰。
一个月后,2024年9月26日,伍州去世了。
丧事办完,罗美去宝莲新都收租,承租人告诉她房东已经换了人。
她这才知道铺面被卖了,钱在伍峰手里。
紧接着伍峰拿出遗嘱,要求继承全部房产和架空层。
罗美带着两个儿子把伍峰、买铺面的人一起告到法院。
伍峰反过来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罗美说伍州临终前意识不清,遗嘱是被伍峰他们裹挟着写的。
伍峰说哥哥清醒得很,有视频为证,是你们不管不顾才逼出这份遗嘱。
法院没去纠结谁照顾得多谁照顾得少,只看两条硬杠:遗嘱合不合法?铺面卖了算谁的?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关于铺面,虽然是婚后财产、只登记在伍州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买铺面的人不知情、付了市价、办了手续,善意取得成立,买卖不撤销。
关于遗嘱,法院认定是伍州亲笔所写,签名日期齐全,没有证据证明他被胁迫或当时无行为能力,所以遗嘱本身有效。
而民法典第1142条第二款写得明白:立遗嘱后,遗嘱人做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这部分遗嘱。
伍州自己把铺面卖了,遗嘱里关于铺面的部分自然作废。
剩下房子和架空层,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罗美先占50%。
剩下的一半作为伍州的遗产,而大儿子是智力二级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法律强制规定必须给他留一份。
最后算下来:房子和架空层,罗美拿50%,伍峰拿30%,残疾的大儿子拿20%。铺面的卖房款,扣掉债务和伍峰垫付的4.5万医疗费后,剩下的按法定继承分割。
双方都不服,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罗美又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但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必须先分出一半给配偶,剩下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伍州遗嘱里把罗美那一半也处置了,这部分从一开始就无效。
再加上大儿子是智力二级残疾,法律强制要求必须保留必要份额。
有人说伍州太绝情,自己快走了不给老婆孩子留后路;也有人替他抱不平,说罗美在他最需要的时候提离婚,搁谁心里不凉。
伍州的做法,说到底是被“猜忌”和“恐惧”牵着走了。
他怕自己一辈子攒下的东西,转头成了别人的嫁衣。
但他忘了一件事——这些家底不是他一个人的,是两个人20多年一起扛出来的。
他把所有东西塞给弟弟,等于把罗美三十多年的付出全抹了。
哪怕心里有气有怨,把罗美名下的那一半财产强行处置了,这样做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而罗美呢,她在丈夫确诊后不久提离婚,这个时间点确实让人心里不是滋味,毕竟夫妻那么多年,没有感情还有亲情存在。
而弟弟这十几年照顾哥哥,应该是个有情有义的弟弟。
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先切一半给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必须留必要份额,这两条是死杠杠,谁也不能绕过去。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法律虽赋予遗嘱自由,但前提是“个人财产”。
伍州所涉房产、铺面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应先析产一半归罗美所有,剩余部分才属遗产。
伍州遗嘱将罗美份额一并处置,该部分无效。
加之残疾儿子属“必留份”法定对象,法院依法调整,既维护了财产权边界,也守住了生存保障底线。
内容来源于:河南都市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