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经人介绍,与25岁女子订婚,随后女子先后5次,前往男子打工的地方,与他相聚并发生关系。
何美凤在长沙有一份广告公司的稳定工作,经人介绍认识了29岁的雷成刚。两人见面后觉得合适,很快按当地风俗订了婚,雷家给了17000元礼金,加上恋爱期间的各种转账,总计将近5万元。订婚后,何美凤辞掉了省城的工作,搬到雷成刚老家附近的幼儿园重新找了活儿。
准婆婆生病住院,雷成刚在外地打工回不来,何美凤每天早晨六点起床熬粥,七点送到医院,中午赶回出租屋做饭,下午再去幼儿园上班,在病床前守了整整15天。加上五次跨城去看雷成刚的车票,这段感情她掏了心窝子。
相处到第八个月,婚期越来越近,雷家突然提出一个要求:何美凤必须先怀孕,才能办婚礼。雷家的逻辑是“买个保险”,只有证明女方能生孩子,这门亲事才算稳当。
何美凤提出两人一起去做婚检,如果是身体原因可以一起治疗。雷成刚拒绝了,原话是“不用查,问题肯定不在我这边”。
婚约破裂后,雷成刚把何美凤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还5万多元。按照以往的惯例,没领证确实该退彩礼。
但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写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这一条把彩礼退不退从“领没领证”的单一判断,变成了对双方实际相处状态和过错归属的全面审查。
岳阳县法院此前审理过一起情节几乎相同的案件。2022年正月初六,小雷与小美订婚,给付礼金17000元。小美应小雷要求辞去户外传媒工作,先后三次前往小雷工作地江苏,小雷母亲住院期间自发前往照顾。
同年12月10日双方敲定婚期当晚,小雷父母以介意小美未怀孕为由要求延迟婚期,小美母亲建议共同婚检,小雷拒绝。
岳阳县法院判决驳回小雷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理由引用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小雷给付的订婚礼金在法律性质上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双方本已敲定婚期,小雷却因家人介意小美未怀孕而单方面解除婚约并拒绝婚检,其行为系二人无法缔结婚姻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婚检从强制变为自愿,始于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取消了旧条例中强制婚检的内容。
但自愿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配偶的知情权通过撤销权制度得到保障,婚检成为实现这一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何美凤母亲提出的共同婚检建议,本质上是启动一个双方都参与的、对等的健康信息核实程序。雷成刚的拒绝,使双方丧失了通过医学手段厘清事实、继续推进婚约的可能性。
培根在《论司法》里写过,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岳阳县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做的,就是把“先孕后婚”这个要求放到了公序良俗的标尺上量了一次。何美凤在病床前付出的15天、辞职损失的职业机会、五次跨城奔波的车票,这些投入不是用5万块钱能丈量的。
法院驳回雷成刚的全部诉求,传递的信号很清楚:婚姻的前提是尊重,生育不是任何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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