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驾驶着大众迈腾,发现钥匙没电了,只好把唯一的车辆钥匙交给快递员,要求寄送到异地更换电池,没料想钥匙还在运输途中丢掉了,害得男子没办法开车行路!事发后,男子联系4S店重新匹配新钥匙,花费三千多元,请求快递承担全部费用,遭到拒绝后,协商还没有结果,只好曝光此事维权!
(来源: 逐浪新闻10月5日报道)
孙先生开着一辆大众迈腾车,出门办事时,没想到钥匙显示电量不足,没办法继续行驶。
一看没法出行,孙先生在当地找钥匙充电的地方,一直没有找到,但也不能一直这样干等着。
情急之下,孙先生做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就是计划将钥匙寄送到河北某个店更换电池。
于是,他去了一家快递门面店,把钥匙交给一位快递员,再叮嘱,一定要安全地寄以目的地。
快递员说请放心,一定会包装好,安安稳稳地把钥匙运送过去。
紧接着,孙先生就交了钥匙,快递员也仔细地打包了一番,当晚就寄出去了。
快递费10元,未购买保价服务。
寄出去后,孙先生松了口气,一直盼着充好电,对方再给自己寄回来,车辆就能正常行驶了。
倒霉的是,钥匙没有及时运送到河北,还在运输途中不见了,快递员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
把钥匙弄丢了,快递员也很委屈,赶紧把实情告诉了孙先生。
这下好了,孙先生差点气晕,但也没办法,只得重想办法。
由于仅有的一把钥匙丢了,他只好联系4S店匹配新钥匙。
一共咨询了两家4S店,一个报价3200元,一个报价3437元,也就是超过了三千元。
孙先生认为快递公司失职,没有做好服务荼,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快递店拒绝全额赔偿,只愿意赔付200元。
孙先生不同意,又和快递店商量,沟通了好长时间,也没有达成一致。
于是,孙先生为了维护个人的权益,只好把这事件曝光了。
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由快递公司赔偿孙先生1500元,争议到此结束。
孙先生确实运气不顺,钥匙没电了,车辆没办法行驶,已经够焦急了,快递又把唯的钥匙弄丢了,一波未平不波又起。
作为服务提供方,快递也不是故意的,丢东西也是难免的事情。
双方要做的就是要友好沟通,对大家都好,和气才能生财!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孙先生交付车钥匙、支付运费,快递收取快件,双方快递运输合同成立。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将快件丢失,不存在不可抗力、托运人过错等免责事由,依法应当承担快件丢失的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面单上标注的未保价快件最高限额赔偿,属于快递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
该条款直接减轻快递公司丢件赔偿责任,属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如果快递公司无法举证,证明下单时已经通过加粗、弹窗、口头告知等方式,充分提示并向孙先生解释该限额条款,则孙先生有权主张该限额条款不纳入合同,快递公司不能直接套用200元限额标准进行赔付。
同时,如果该条款不合理免除自身主要赔偿责任,条款还可能被认定无效。
未保价,不等于只能少量赔偿!
本案中车钥匙虽然体积小,但具备特殊价值,丢失后会产生高额的4S店匹配费用。
孙先生持有4S店报价单,能够证明物品丢失带来的实际财产损失。
若格式限额条款不生效,可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案件最终调解赔付1500元,并非全额3200余元,调解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不等于法律认定损失只有1500元。
如果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由法庭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结合证据,有可能支持更高赔偿。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逐浪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