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对结婚十五年的夫妻易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和最终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中,李女士分得26万元,而夫妻共有的房屋则登记在了儿子名下,儿子由易先生抚养。不料,这场离婚竟成为另一场矛盾的开始。
离婚后,李女士带着女儿在外租房生活。而前夫易先生很快将登记于儿子名下的房屋重新装修,并建立了新的家庭。这一消息让李女士深感不安,她担心后妈对儿子照顾不周,于是未与前夫商量,便自行搬入该房屋居住,声称要“亲自照顾儿子”。
易先生对此极为不满,认为前妻的行为已严重干扰其现有生活。他一怒之下更换门锁、切断部分水管,并将家具堆叠起来,仅留一间房供李女士使用,双方关系陷入僵局。李女士随后求助调解,儿子在调解过程中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李女士听后潸然泪下。双方原本约定次日办理抚养权变更手续,然而易先生次日反悔,并提出:若李女士坚持居住于此,必须返还装修款项,并重新分割离婚财产,否则拒绝变更抚养权。协商无果,矛盾再度升级。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核心在于房屋居住权的认定。该房产已在离婚时登记于儿子名下,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父母双方均不享有自动居住权。李女士虽主张其搬入系为照顾儿子,但她离婚时分得26万元,并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难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主张居住权利。因此,其能否居住,应首先尊重作为产权人的儿子的意愿。
而易先生提出的返还装修款与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则取决于李女士在离婚过程中是否曾作出相关承诺。如李女士在协议离婚时以不入住该房屋为前提,从而在财产分割中获得倾斜,则事后反悔入住可能构成欺诈,易先生有权依法请求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不过,此举需通过诉讼实现,且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这起纠纷不仅反映出离婚后家庭成员关系的复杂调整,也揭示了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情感纠葛极易演变为法律争端。孩子的意愿虽在调解中有所表达,但最终化解矛盾仍需回归法律框架与理性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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