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御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 “御某公司”)接连向司法、检察等相关部门递交控告材料,直指其公司与宿州萧县杨楼镇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遭遇程序争议等问题,涉案千余万元工程款判决生效两年多仍无明确处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御某公司,恳请相关部门彻查案件真相,推动案件执行,为企业追回血汗钱,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扶贫搬迁项目引发工程款纠纷
2016年11月御某公司中标萧县杨楼镇扶贫易地搬迁新廷村第一标段工程。中标价9000余万元,施工中因用地、设计变更等致工期延误,工程有新增调整。
2020年1月,萧县审计部门审定工程价款9000余万元(不含3#楼)。因工程款结算、新增工程计价等分歧,御某公司诉至萧县法院。双方核心争议为合同单价是否包含室外附属工程:御某公司称单价仅含土建,附属工程属新增应单独计价;镇政府认为EPC总承包模式下,审计价款已涵盖主体及配套。
2022年12月,萧县法院判决镇政府支付工程款、工期损失等。镇政府不服上诉。2023年6月,宿州中院依据二审期间向审计部门获取的“回复函”,改判镇政府支付未审计及新增工程款1539万余元,维持一审其他判项。

(原合同,当事人提供)

(二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程序合规性与证据采信引发质疑
二审判决后,御某公司对审理程序、证据效力提出多项异议,核心争议包括:
镇政府提交合同与企业方合同存在偏差:原合同中“郝集村”修改为“新庭村”,“另包含”改为“其中包含”,在原合同无“路”字的条款中添加,且原合同由御某公司盖章,镇政府提供的合同却加盖河北某造价咨询公司印章,多处关键内容与原件不符。

(原合同与修改合同对比,当事人提供)
证人作证程序:2023年3月2日谈话中,证人因全程旁听被取消作证资格,后于3月21日以审计机构代表身份出庭并被采信证言,而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审理;
证据采信:御某公司提供的录音显示,萧县审计部门曾出具三份回复意见,但未予质证、未被采纳、且不知去向;相关质证程序存在质疑,口头传达与相关领导谈话内容,称被作为最终的裁判依据。法院依据获取第四份回复函作为定案依据,与萧县审计部门自己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档案、庭审证言存在矛盾,该“回复函”超出职权范围解释合同。

(协调调查回复函,当事人提供)
证据认定标准:审计部门回复函明确部分工程未纳入送审范围,二审将部分未送审工程认定为合同内项目;二审认为部分“争议工程”存在,但以无测绘报告,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予以扣减工程款,进行改判,御某公司方认为改判理由不当。


(二审认定,当事人提供)
同时,御某公司的用电传票显示,室外强电工程2022年5月竣工验收,晚于2020年1月的审计时间,主张该工程不可能纳入审计范围;一审庭审中杨楼镇政府曾自认强电原计划由供电公司施工,后转由御某公司承建,亦印证该工程为新增项目。

(用电传票,当事人提供)
执行陷入停滞、判决无法落实
2023年11月御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事件历经各级法院流转,执行进度缓慢,杨楼镇政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
申诉接连受挫,企业维权无果
2024 年 4 月,针对御某公司向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提出复查申请,复查过程经历一年多,直至 2025 年 6 月,宿州中院作出相关答复,对企业反映的相关问题予以否定。
御某公司指出,宿州中院复查时,审计部门书面《情况说明》内容存争议等实质性问题,对企业提交的庭审笔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未作采信,甚至在御某公司要求当面申诉、指出答复问题时,被当场制止,院方表示按答复意见办理。
当事方诉求
目前御某公司请求撤销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再审。督促法院依法执行到位,保障企业合法债权;申请对二审审理程序及证据采信问题进行全面核查;
截至目前,该起涉及民生扶贫项目的工程款纠纷,仍在司法执行与权益维权的推进过程中,双方核心争议尚未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