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王女士醉酒后被一男子带入酒店,男子趁其醉酒试图侵 犯,王女士反抗时抓伤对方,王女士质疑酒店未阻拦且未登记入住,导致自己被侵 犯,监控显示男子抱她入酒店无人阻拦,目前男子涉嫌 强 奸 被控制,案件正在调查,王女士将维权。 据了解,10月6日晚,王女士应朋友介绍去玩桌游,后转场酒吧,喝得酩酊大醉。她只记得在酒吧外绿化带呕吐,让接她的男子送回家,上车便昏睡过去。 次日醒来,她竟在酒店床上,一光上身的男子正撕扯她衣服,王女士反抗时抓伤了对方,男子仍不停手。 她呕吐后回到床上,男子再次动手,她拼命挣扎,男子恼羞成怒,还扇了她耳光,还辱骂她,最后将她推出房门。 王女士羞愤难当,到前台报警。她根本不记得如何到酒店,且没带身份证,未登记入住。 她要求酒店调监控,酒店却拒绝,直到民警赶到才调出。 监控显示,男子抱着无意识的她进入酒店,无人阻拦。 王女士气愤不已,酒店却推脱责任,让她走法律程序。 目前,该男子涉嫌 强 奸 被控制。 那么,该男子行为该如何定性,酒店是否有责任呢? 1,男子趁王女士醉酒将其带入酒店并试图发生 关 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和处罚呢?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 性 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他人醉酒状态,使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进而实施侵 犯,属于其他手段 强 奸 妇女的情形。 本案中,男子趁王女士醉酒无意识将其带到酒店,欲强行发生 关 系,已构成强 奸 罪。不过,由于王女士奋力反抗,男子未能得逞,这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该男子构成 强 奸 罪未遂,相比强 奸 罪既遂,可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且男子在实施侵 犯的过程中,还有扇王女士耳光、强行拖拽等暴力行为,这些情节在量刑时也会被考虑,可能会从重处罚。 2,酒店在此事件中,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的对象不仅包括消费者,也包括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酒店管理区域的人。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王女士被男子抱入酒店时处于无意识状态,未出示身份证件,酒店未进行阻拦,也未核实登记,这不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确如王女士所说,其登记信息系酒店后补的,那么酒店在王女士入住时没有核实王女士的身份,这明显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没有尽到对进入酒店人员的身份核查责任,为男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使得王女士处于危险之中。 王女士可以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酒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王女士因此事遭受损失,包括身体伤害的治疗费用等,这些费用,王女士可以要求酒店需要赔付,酒店还将会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最终认定男子 强 奸 罪未遂成立,他将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接受刑罚。如果酒店被查实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未按规定登记的情况,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接受治安处罚。 目前,男子因涉嫌 强 奸 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调查中,民警也在调查王女士登记时间。王女士已聘请律师,将通过法律维权。 考虑到男子犯罪未遂以及暴力行为等因素,是应该从轻处罚还是从重处罚? 对于酒店的处罚,除了民事赔偿和治安处罚外,还有别的处罚形式吗? 欢迎在评论区说出您的看法,交流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