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丈夫离婚时,协议约定由前夫每月给女儿10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参加工作。不料,女儿21岁时,要去新加坡留学,女子认为按离婚协议,前夫要承担女儿留学、生活费的一半,也就是54万元,前夫不同意,说:是你让女儿出国留学,我尽到抚养义务了,没钱出留学费。女子一怒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前夫出54万留学费。 刘女士和丈夫李某曾经也是恩爱夫妻,2003年,他们的女儿小李出生了,一家三口开启了幸福的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2019年,刘女士和李某因为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了。 当时,两人签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女儿小李跟随母亲刘女士生活,父亲李某从2019年10月每月给小李支付1000元抚养费,一直给到“女儿参加工作”为止。 另外,小李的教育、医疗、保险这些大笔的费用则由刘女士、李某一人出一半。 时间一晃到了2024年7月,小李已经21岁了,长成了亭亭玉立的大姑娘了,她也已大专毕业了。 不过,小李不甘心于此,她打算去新加坡留学,而且,她已经拿到了录取通知书。 然而,留学可是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呢,关于这笔留学费怎么出,刘女士和前夫李某有了分歧。 刘女士觉得,按照离婚协议,李某得出一半的钱,大约也就是54万,用来支付小李未来3年的留学费和生活费用。 她觉得李某作为父亲,应该给女儿留学费,本来当初说好的“一直给到女儿参加工作为止”。 可刘女士没想到,前夫李某一听给女儿出留学费就不干了。 李某说,自己已经按照协议,每个月给女儿1000元抚养费了,还有小李读书的费用,看病的钱也掏了,都是一人一半出的,自己已经尽到抚养义务了。 李某觉得就是刘女士非要让小李出国留学的,他不同意,女儿都21岁了,也大专毕业了,按理说找工作都能赚钱了,另外,自己经济条件有限,也没有钱再出这个留学费了。 刘女士一看前夫不想出这笔钱,心里自然不爽,两个人的女儿,凭什么他不出,再说了离婚协议都约定好的了,他必须出。 于是,刘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让他给女儿出54万元留学费。 那么问题来了,刘女士和李某的离婚协议约定了对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费用,一人一半,李某还需要承担女儿的留学费用吗?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刘女士和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大笔支出分担”的约定通常适用于必要、合理的教育费用。 而小李出国留学属于非强制性、高成本的额外教育选择,需以父母协商一致为前提。 本案中,李某明确反对小李留学,且留学费用超出基本教育范围,所以,留学费并不是必要的教育费用。 小李已经21岁了,她的父亲李某还有义务支付她留学费用吗?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李已年满21周岁且大专毕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条件,不属于法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李某已经按离婚协议每月给女儿支付1000元抚养费,另外在其他费用也都与刘女士各自承担一半。 虽然,刘女士和李某的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女儿“参加工作”,但“是否参加工作”受子女主观意愿影响,缺乏客观标准。 法院将该条款解释为“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 法院认为,小李已经21岁了,大专毕业,已经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了。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无需继续支付抚养费。 也就是说,如果李某的女儿已成年且具备劳动能力,即使她没找工作,父母也可依法停止支付抚养费,除非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比如残疾、重病等。 法院认为刘女士要求李某承担女儿54万留学费的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一心想让女儿出国留学,可是她没想到前夫经济条件是否能支撑,而且,女儿已经21岁了,不属于未成年人了,再要求父亲出留学费用也确实有点说不过去。 你觉得李某该不该给女儿出留学费呢?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评论列表